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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最大的禮物--教育部-明定不再體罰學生各位學生有何看法--老師會在管理上造成困難嗎 

2005-12-28 22:39:4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敏特智 7 in 教育與參考 其他:教育

4 個解答

我有時候懷疑 這些人本團體是不是共產黨派來毀壞台灣教育的
因為他們總是清高地說人權
然後請他們明訂體罰規範時 又說不清楚
針對家長的部分又不願意幫忙溝通
向有些縣市明目張膽地能力分班又不管
好像只會欺負善良的老師
為何不提出 學生也不可以怎樣的規範
要不然至少讓老師知道如何管教 才叫做人本
每次看到師生衝突 到最後都是老師吃悶虧
可不可以明訂 學生罵老師髒話 打老師的規範呢?
不要每次都是老師吃虧
要不然就真的把那些人本覺得不適任的老師換掉
換成人本覺得適任的教師啊
妳看那些達官貴人 根本不敢將其子女放在國內受教育
因為他們都知道 再這樣下去 台灣小孩的競爭力會降低
可不可以比較美國
每個學校都有專門的懲戒室
規定的很明白後 讓教師有所遵循呢?

2005-12-29 01:42: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可愛的羊 6 · 0 0

各位同學大家好

我是給學生新年禮物的人本末倒置基金會

我對學生最好了

零體罰 零髮禁 零責罵 零挫折 零容忍

ㄟ那個----零體罰 零髮禁 零責罵 零挫折 零容忍.................

不就是為了迎合你們學生的口味嘛!!

對了 零作業 零考試 零作文....我們也會想辦讓它坳過的

最好大家都跟我一樣好心!!

對了大家也可以叫我--人笨雞金會(但我收學費可不笨喔!很貴的咧!)

2005-12-30 05:13: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其實老師不需要費心思想管教的方式,只要依據法令將違序學生移交警局處理就行了,請參閱我國現有法令:

**********************************************************************************
名稱: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民國 88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
第 2 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不良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不良行為,指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 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二 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三 逃學或逃家。
四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五 深夜遊蕩。
六 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七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八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九 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一○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一一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一二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一三 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一四 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一五 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第 5 條 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除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應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巡邏查察隊,加強實施上開工作。
學校、社會團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構) 得知少年有不良行為或虞犯等情事,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第 6 條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應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定處理。
二 少年虞犯依本法移送少年法院 (庭) 處理。
三 少年虞犯事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相牽連者,應先送少年法院(庭) 處理。經少年法院 (庭) 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者,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如未逾二個月,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完畢後,得酌情採適當方式通知少年之家長、就讀學校或在職機構【加強管教】。

第 15 條 父母或監護人發現子女或受監護之少年有不良傾向難以管教時,得商請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教育、衛生、社政、警察及有關少年輔導機構、社會團體協助管教或作必要之矯治輔導。

第 16 條 各級學校為預防在學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發生,應加強執行輔導管教措施,推廣生活教育活動,並與學生家長及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嚴格督導考核各級學校對於前項規定之執行成效。

名稱: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

第 9 條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發生,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協助輔導。



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1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不論何人知兒童有前項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2005-12-29 06:02: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覺得,其實,學生本來就要有適當的體罰,像學校如果利用記過處分或其他的處罰方式,對一些學生來講根本不痛不養,我覺得現在太過於保護學生了,造成現在問題一堆,老師要求學生學生罰寫太多也不行,如果這樣,我真的不知道那些所謂的人權團體,有啥方法可以來管教學生!

2005-12-28 22:48:0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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