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甲公司經營國際貿易,係以向國內製造商乙公司訂購貨物再轉手售予國外丙公司之方式為之。試問:甲、乙、丙三公司間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規範?
2.甲貿易公司之總經理乙生性剛烈,某日於出差洽公獨自用餐期間,因細故與餐廳主人丙發生爭執,雙方互毆,致丙受重傷。試問:甲公司及乙就丙之重傷各應負何種民事法律責任?
2005-12-28 20:43:2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第一題好像和商事法無關吧,以民法就可以解決。1.甲乙間以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決定其權利義務之歸屬。乙丙間亦同。甲丙間並無直接法律關係,但如甲乙間或乙丙間有紛爭,而甲對乙或丙對乙亦有債權債務關係,甲對丙或丙對甲可以利用第242條之代位權行使權利。另外則須探討是否有特別法律之規定須連帶負責之情形,比如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經銷者(甲)和製造者(乙)對消費者(丙)連帶負賠償責任時,丙得直接對甲請求賠償責任。2.僅有乙、丙間互相對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乙因自己的行為受傷,與甲公司無關,又甲公司並無對丙有重傷結果之故意或過失,故甲公司對丙並不負擔任何民事法律責任。或有認為乙生性剛烈,甲公司之任用乙為總經理有監督不周之情事,或者乙是為了甲公司之業務出差,甲公司亦應對丙負責。但,乙為公司總經理,法律關係為委任,而非聘僱,乙之侵權行為應由其自行負責,又,依照42年1224號判例,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乙於用餐期間,顯與公司業務無關,也就不適用民法第188條僱用人(甲公司)需連帶負責的規定。---------------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
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
經營者。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42年台上第 1224 號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
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
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
為亦應包括在內。
2006-02-14 14:27:36 補充:
刀狂劍痴....感謝賜教....^^
2005-12-28 22:08: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要細膩的思考法律問題,尤其最近得知閣下受推薦為「法律知識名人」,回答問題尤須謹慎。 >>刀狂劍癡講的我也贊同
2007-02-10 17:38: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信隆 4 · 0⤊ 0⤋
這題我給你負面評價,理由如下:
一、甲公司與總經理乙對丙應負何種民事責任?請求權基礎從民法第184、188條思考,就走錯了方向。公司之總經理即為該公司之經理人,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經理人與公司間之關係,係為委任關係。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委任契約授權範圍內,擁有獨立權限(參照公司法第31條第2項),與民法第188條所稱「受僱人」執行職務須受雇用人監督有別。
2006-02-06 18:24:24 補充:
二、其次,第二題解題之重點在:(1)「經理人」是否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所稱「公司負責人」?(2)乙出差洽公用餐時與丙發生爭執,致丙受重傷,是否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所稱:「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行為」?換言之,應與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有關。再不然,也得想到與民法第28條有關。本題實在與民法第188條一點關係也沒有!
三、最後,再勉勵你一次,既然要「努力專業」,就要細膩的思考法律問題,尤其最近得知閣下受推薦為「法律知識名人」,回答問題尤須謹慎。
2006-02-06 13:23: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刀狂劍痴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