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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懂法律的朋友幫幫忙~學校通識課的期末題目~點數給回答最完全的針對以下案例,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附理由簡答(一)某乙是某紡織公司派駐大陸上海之幹部,任職期間多次帶酒店小姐至公司宿舍從事性行為,經該公司發現後,依據該公司職員獎懲辦法"破壞公司信譽者"及海外同仁行為準則"禁止涉足色情場所,進行色情交易"之規定解雇,該公司解雇某乙是否合法?(二)某網路公司員工流動迅速,員工常說走就走,也不辦交接,讓老闆頗為困擾,於是老闆修改工作規則,針對未做離職預告且未辦理交接之員工,一律不發給離職當月的薪資及工作證明該公司作法是否合法?

2005-12-28 00:11:4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一、若未造成以下條件,解雇不合法。勞基法第12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色情交易若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未達解雇條件。因為"引用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有爭議,還得視工作規則(公司報准且與已告知者)及累犯等條件,方構成情節重大。二、未做離職預告且未辦理交接之員工,一律不發給離職當月的薪資及工作證明,該公司作法不合法,依據勞基法第19條 (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基法第   27    條 (主管機關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2006-01-04 18:45: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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