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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曾在一家店裡看到"偷東西罰商品原價50倍"的這種規定

請問這種店家自己定的規定合法嗎!?

如果偷東西被抓到!(只是假設

一定要罰50倍嗎!?

還是說可以不用理會這種規定!?

2005-12-27 20:14:3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三色貓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先說個觀念:〔竊盜罪屬於公訴罪〕,不是〔告訴乃論罪〕意思就是說:即使被害人表至不予追究,警方仍然必須移送檢察官,而檢察官然必須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起訴或相關之處分。若檢察官然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起訴或相關之處分時,〔最好的情況〕就是事先達成民事侵權責任之調停和解,檢察官就〔可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及地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的附條件〔緩起訴。所以,若不賠償店家所要求之倍數罰款,店家就會跟你說:你要賠錢還是要我報警?此時一般大眾皆會被〔恐嚇〕。此不贅述店家法律責任。再說個觀念:還沒判決前只是〔嫌疑犯〕,當場被抓到的只是〔現行犯〕而不稱為〔竊盜犯〕。若店家已報警處理,事實上還是要看警察單位承辦人員的做法,畢竟,人人心中一把尺,很多員警會依據〔現行犯〕的表現來做處理。若承辦人員堅持把你移送檢察官,那他也只是〔依法行事〕大部份的員警會念在初犯或犯罪過程的輕重建議私下合解,當然,就是看你要不要付那〔n倍的賠償〕囉。從以上就可以知道,若依法辦理將〔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移送檢察官為起訴或相關之處分後,店家是否要的到〔n倍的賠償〕就不一定了!至少,要不到的話,〔現行犯〕會變成〔竊盜犯〕。

2005-12-27 20:17: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如果真的沒偷
可以不用理會
但如果有偷了
可以不理會
但如果對方強行要你賠錢或是限制你的行動
可以反過來告他恐嚇或是強制限制自由
後果兩敗俱傷

真的被抓到了
還是乖乖認錯
千萬不要再犯

另外像很多商店都會裝電子感應器
如果出去後警鈴響起
商店是無權搜身的
除非你有偷
如果確認沒有偷東西
可以請對方叫警察到現場
當商店搜不到東西
你可以反告他誣告的

2005-12-27 20:34: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通常,違法的情況是:
店家不讓偷竊者離開,也沒有立即報警處理,卻反而控制偷竊者的行動自由,進而要求其賠償50倍之價金....
在這樣的情況下確實觸犯『妨害自由罪』
過去亦已有判例可循。

2005-12-27 20:19: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天使 2 · 0 0

當然是不合法啊,這是恐嚇取財罪,只是通常因為自己偷東西做錯事,怕被抓走,只好聽店家的,這時就自己取捨,還是叫警察來囉。

2005-12-27 20:18:1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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