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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基金會由國防部出資
是普天下皆知的事實!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貪心不要臉的事 ???
是否還有更多更多不為人知的事?
尚待我們去發掘 !!!
【TVBS新聞 】
黨政軍退出媒體意外扯出國防部要告老將領的風波!因為華視第二大股東「黎明基金會」拒絕依照國防部的指示,捐出所有華視的股份。國防部不排除要告上法院。由於基金會董事大多是退役將領、董事長還是前總政戰部主任楊亭雲上將,如果真的訴諸法律,將成為上將學弟告上將學長的尷尬場面。
華視第二大股東黎明基金會拒絕捐出所有股份,國防部不排除要對簿公堂。
國防部發言人劉志堅:「國防部出資當然是屬於公股,當然必須全部捐出,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未來不排除循法律途徑來解決。」
黎明基金會握有華視25.18%的股份,是華視第二大股東,董事會多是現役或退役的將領,為了配合黨政軍退出媒體,黎明董事會決定捐出1/4,也就是6%的股份,但是國防部要求的是全部都捐,這一點基金會不能接受。
黎明基金會代表孔繁定:「基金會完全是獨立私法人,這個都是法院登記的,非常清楚國防部或政府任何單位沒有編列預算,給黎明基金會。」

黎明基金會將會再度召開董事會討論如何解決這個燙手山芋,不過對於基金會的性質認知差異這麼大,想要避免學弟告學長的場面恐怕並不容易。

2005-12-27 12:35:3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fumi 6 in 政治與政府 政治

2 個解答

因為威權時代.軍方要控制媒體.ㄝ就是電視台.所以才成立基金會投資華視的股權.這樣在必要時可以控制媒體.當時成立的資金來源是經過法院公證.可是當時的軍方還須要編列預算嗎.這些金額在當時隨便都有.資金是有質疑的.所以國防部才會告黎明基金會.

2005-12-27 13:10: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其實這裡面有幾個問題,並不是一句「普天下皆知」就了事。

首先,黎明基金會是財團法人,其依照民法第五十九條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獲準,而後依民法第三十條向法院辦理設立登記。依照中華民國的民法第三十條,法人登記後成立時取得權利能力。簡單來說,法人成立後具有獨立的人格並且與構成成員之人格分離,你捐出去的錢當然是屬於法人而不是原捐助者,捐助者對於這些財產也再無支配權,一切只能按照捐助章程。就好比你捐了一百塊給董氏基金會,你可以再主張那錢是我的要怎麼用嗎?當然不行,所以黎明基金會的主張,並非全無道理。
第二,財團法人具有他律性,也就是必須依照其捐助章程的規定。在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都有相關的規定,特別是民法第六十四條「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宣告其行為無效。」換言之,就算董事同意捐出華視的股份如果有違度黎明基金會的章程,只要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是可以宣告董事的行為無效。
第三、黎明基金會是依照民法上述相關規定成立的,自然屬於私法上的法人。依照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這些華視股份的持有者其實是「黎明基金會」這個法律上的「人」,而不是國家或是董事們(董事只是代表法人行使權利)。所以你要說他是官股?對不起,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很多問題,其實都不是像表面上那麼簡單。如果凡事都是一句想當然爾,那還要法律幹什麼?行政權如果不受法律的節制,那麼只會無限擴大。

2005-12-28 16:32: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念民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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