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去年我送朋友去長庚急診,當初要住院,院方要求我暫時簽下住院同意書保證人,結果朋友事後出院沒付清費用,日前我收到法院通知要我繳清費用,我想問這該怎麼處理,我一定要付嗎?
2005-12-27 07:34:1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要看你收到法院的通知是什麼。
如果是支付命令,要在20天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如果是開庭通知,要遵期前往開庭,有話再向法官說。
不論如何,既然作保,就是當"呆人",朋友不付醫藥費,保證人當然要代為支付。
不過,你付了之後,可以向你朋友要回來。
2005-12-27 16:25: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frank 2 · 0⤊ 0⤋
我是收到法院簡易庭通知,我和朋友被列為被告,我不付這筆費用會被怎樣嗎?我和朋友無任何血緣關係,長庚如何可以以我暫時簽字的住院同意書,要求我連帶支付醫療費用???
2005-12-28 06:20: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N叔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