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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樓為十三層住商大樓,一至三樓為店面.最近連續三間店面被買走並準備三間打通,一至三樓均是,之前未領有工務局裝修許可而停工,最近裝修許可執照已發下.不知是否可主張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予以制止還是只要裝修許可執照核可住戶就只能任期敲打?又工務局在審圖時,遇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公寓大樓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及第十一條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若有動到承重牆壁,工務局不須要求附上區分權人會議之同意書就可核發許可執照下來嗎?還是只能請管委會自費請結構師來會勘是否有動到第七條所列事項?若有的話可否要求其立即停工?會勘費用可要求管委會出或可要求動工之商家出?若施工期間有任何牆壁龜裂該如何求償?甚而若影響整個大樓結構安全可否請求國家賠償?畢竟裝修許可是工務局發出的.施工期間的噪音及環境污染該向何單位檢舉?有否相關法條?

2005-12-24 11:53:0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公寓大廈管理法不是特別法嗎?為何建築法會優先?

2005-12-27 05:34:55 · update #1

3 個解答

建築法笫77-2條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笫15條規定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
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說明>>>>>>
1.公寓大廈裝修須申請請可。
2.裝修須按圖施工。
3.如果有違反情形,請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報請當地縣市政府建管
單位處理,建管單位受理後會立刻勒令停工。
4.若施工期間有任何牆壁龜裂可請求損害賠償。
(須舉證)
5.若按圖施工,不可能影響整棟大樓結構安全。
6.施工期間的噪音及環境污染請向該縣市環保單位
檢舉。

2005-12-25 21:05: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源 4 · 0 0

兩位前輩說的皆是~~在下實在不敢多說
但是他破壞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這已經構成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這樣來說~要求他復原以及賠償~
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
哈哈學習當中的人~~

2006-03-27 17:04: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苦盡甘來 1 · 0 0

1.建築法就法位階而言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室內裝修行為,既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核准,除非涉及到破壞結構﹝需舉證-鑑定或是有明顯重大的證據-斷樑或斷柱﹞才可能勒令停工。
3.如果涉及大樓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級屋頂構造的變更,工務局是不可能用「室內裝修」審核的,這是到達必須適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辦用途變更的範疇了,絕非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室內裝修。且13層的建築物,很少見到有承重牆型式-過於不經濟。承重牆的最佳範例就是「監察院」,他的特點是開窗幾乎都是長條窗。
4.至於鑑定或是履勘的費用,那就是民事的範疇了,這與裝修期間造成的損害相同,工部門是置身事外的。
5.環保問題已經有人回答了,不另贅述。

2005-12-26 18:47: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蝸牛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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