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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條關於人格權之損害賠償及慰撫金之請求有什麼限制呢?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嗎?
在關於人格權之部分,有何限制呢?

2005-12-23 23:50:1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可以回答具体一點嗎?

2005-12-25 00:17:41 · update #1

2 個解答

1.
民法18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 民法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005-12-24 06:19: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先依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人格權的範圍,依民法第195之規定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那何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如肖像權是不為人格

2006-01-04 19:21: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正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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