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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電子佈告欄的文章中有影射他人
就類似用某個產品的名稱去影射他人的名子
可能這個產品跟他的名子有兩個字雷同 但是沒有指名道姓
而且內文是一些抱怨的字句
請問這樣會構成毀謗之類的罪名嗎??
請懂法律的大大 給我點意見唷 謝謝

2005-12-22 09:13:2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新手入仔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誹謗罪之客體,實務及通說的見解為「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不以指明其姓名為必要,如就行為人表示之旨趣以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得推知其所指為何人者,即足當之。  在電子佈告欄中就類似用某個產品的名稱去影射他人的名字,如果被影射之人或第三人得就其「諧音」或「意義」等推知指摘特定人者,即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2005-12-23 09:58: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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