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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假扣押請大家幫幫忙?
何謂假扣押請大家幫幫忙?

2005-12-21 18:39:0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問一下假扣押程序ㄋ及該注意細節

2005-12-21 19:48:01 · update #1

5 個解答

所謂假扣押是指:「於本案確定前,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或其他妨礙強制執行為,因此於訴訟尚未確定前,先聲請法院准予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之保全措施」因此其重點在於本案確定前得以扣押債務人之財產,其扣押之效力與真的扣押效力相同。這個「假」字應解為暫時的意思。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聲請假扣押主要是因為藉由民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如:聲請發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抵押物裁定等)至確定時,往往曠日廢時,讓債務人有脫產的機會,所以假扣押的功用就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財產現狀的變更,而禁止其處分財產,以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以期能受相當清償或滿足其請求而言。即本案還沒起訴以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的目的在於防止脫產,就債權人的立場,是否要進行假扣押程序,判斷的依據為何,常困擾債權人,就我的經驗而言,首先應判斷債務人有否財產:若債務人顯然並無財產可供扣押,則沒有假扣押之必要;其次考量債務人有否脫產之可能:例如若債務人為保險公司、銀行等法人,不可能因為本件訴訟而脫產,則當然無假扣押之必要。若無以上兩種無須假扣押之情形,於有關金錢之民事訴訟,建議須慎重考假扣押之必要,因為假扣押有幾個優點,防止債務人脫產以確保債權是其一,另外若能先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則債務人會感受到極大壓力,此讓債務人知道你是下定決心要主張權利,這當中會創造更多和解的可能,因此是否須提進行假扣押為提起訴前應仔細考量之課目。

假扣押之程序,主要可分為提出聲請、取得裁定、查詢財產、提存、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等程序進行。

提出聲請 :
就提出聲請而言,首先要考量向那一個法院聲請,舉例而言,債務人住在台中,在南投市有一棟房屋,則是否向台中地方法院或南投地方法院提起: 依正常意見,還是以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較佳。又於提出聲請時,須考量要提供之擔保品種類,因為於聲請狀若不說明,法院會以要求以現金為擔保,反之若註明以某銀行某分行可轉讓定期單(利息較高)供擔保,則法院裁定主文會同意你的請求。再者,須考量擔保金之負擔,依目前法院實務,一般案件,皆會要求以債權人以債權金額1 / 3之擔保金,因此債權人須考量能否提出鉅額擔保金, 若擔保金有限,則在聲請假扣押時,可降低請求之金額,如此擔保金也會同時下降。又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例,大約於聲請後14天可收到裁定。

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
接著須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可依稅稽徵法之規定,持裁定正本、身份證或公司執照向任何一個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目前財稅中心將個人財產資料分為所得和資產兩項,每一項之規費為500元。從稅捐機關查得之財產清單,可看出來債務人有否不動產、汽機車、於那一家銀行有帳戶,以及於何處領有薪資、投資那一家公司等,但是這份資料亦僅是供參考而已,該查詢資料是以上次債務人各項財產資料申報或查核之時間為準,依各財產報稅或申報時間不同,會有時間落差,有時會有一年以上期間之落差,舉例在91年12月1日查詢,債務人有一棟建物,但實際債務人之建物於91年9月已出售並移轉他人,但在查詢資料仍有該建物之資料。因此就不動產而言,須就查詢之資料,向地政機關請領登記謄本以確定財產狀況。就上市上櫃股票部分,因為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大部分皆集保,須向證券公司查封債務人之集保帳戶才行,但在稅捐機關查詢之資料,並無證券公司之資料,此時只有等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後,請法院發函向集保公司查詢,再依查詢結果請法院發扣押命令,比較起來,股票較困難查封。若經查詢結果,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則無須進行下列程序,以簡省費用,更可不必繳納擔保金。

將擔保品繳給法院 :
於確定可供查封之財產後,接著要將擔保品繳給法院,這個程序稱為提存。擔保品大部分為現金,法院大多希望債人提出台支(付款人為台灣銀行,發票人為銀行之支票)以節省算錢的時間,但是若向彰化地方法院辦理提存,則須提供由員林地區銀行為發票人之台支才行(有點不便),其他法院則接受其他縣市之台支,但會等到台支確實交換兌現後才准予提存(視地方而定,大約須等三天),這是辦理提存須注意之細節。若是以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則須將定期存單送交法院當地之國庫代管銀行(通常為台灣銀行)保管後,再向法院辦理。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辦理提存當天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提存時要注意法院管轄的問題,例如債務人住在台中市,但其不動產在南投縣,或者債務人在南投市工作,若要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則須南投地方法院提出。於提出聲請後約7天時間,法院執行處會發出查封之命令,若查封之財產為不動產,則會約時間由債權人引導至現場貼封條;若是動產例如汽車亦須對汽車貼封條,此時會有保管的問題,若該汽車為債務人營業使用,一般而言會交給債務人保管,而由債務人繼續使用,以免造成債務人無法營業,但若債務人可能會違反保管義務,當然亦可向法院要求由債權人保管。有關強制執行之細節問題相關多,可能要以另文再說明了。於查封完畢時,假扣押程序也完成了,接下來就是進行本案訴訟之程序了。
假扣押程序,依前述說明大概約須20天期間,費用主要在強制執行時須先行繳納債權金額7/1000之執行費用,其餘聲請裁定時只須繳納聲請費60元,郵資即視債務人數多寡而定,約每一人五份雙掛號郵票。
以上為假扣押程序之說明,整個程序較困難之處在於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

2005-12-21 22:31: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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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13:20:0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寫那麼多,呵..假扣押就是呢,怕你欠錢而賣了你的財產,所以先行扣押,就是不能動就是了,等判決下來在行查封拍賣,如果不值錢呢,就一直扣押,

2005-12-22 07:26:1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大貓 6 · 0 0

一)假扣押之意義: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恐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請求法院裁定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而禁止債務人處分,就此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之。

(二)假扣押之限制: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又應在國外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就此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有明文規定之。而於前條第一項中所謂之不能強制執行,係指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等;而所謂恐難執行,係指如債務人將移往遠方或逃匿等(三十九年抗字第二三二號判決)。

2005-12-21 19:01:0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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