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決要如何救濟?
某甲於89/07/28於道路超速被舉發,而原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是89/09/11
可是他在94年才收到「違反道路交通管事件裁決書」上面的裁決日期是「94/02/25」
處罰主文是罰鍰2400元整 罰鍰限於94/03/27前繳納 如果逾期不繳納將處分:
1、自94/03/28起加倍陪罰鍰為新台幣4800元整,並限於94/04/11前繳納。
2、加倍鍰於94/04前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此違序行為在89年就舉發,可是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監理所卻遲到94年才做成裁決並寄裁決書給當事人,是否已經過了相關法律所規定的追訴時效了?請問當事人如果要提起行政救濟的話,應該依循何種途徑?該如何救濟(於什麼期限內向何機關提起救濟?)而救濟的理由又是什麼呢?(是依什麼法條或法規內容) 麻煩厲害的大大告訴我一聲,越詳盡越好哦(有參考的法條)~~~
2005-12-19 15:29:3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Huang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請問此案件可以提救濟的理由是什麼呢?有規定在哪一條法規裡面嗎?
2005-12-20 05:42:51 · update #1
可愛的牛大大: 你可引用該條處罰條例、作提救濟的裡由、試試看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
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 1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七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
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
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2)舉證你當日的出發地與目的地.
(3)要求開單員警提出科學證據(照相.錄影)來證明舉發內容之真偽.
(4)以上(2)(3)完成之後帶著資料以及告發單.裁決書,到法院之法律服務處請義工幫你寫申訴書(免費),慢慢講,講清楚
(5)現在有禮貌的人不多,上交通法庭時要誠懇有禮,站到答辯位置時先向法官鞠躬,與法官對話時先說”報告庭上”絕對有加分作用,因為他是唯一可以免除你罰款的人.
在此祝你申訴勝利成功!
2005-12-20 16:31: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十二 7 · 0⤊ 0⤋
第八十七條 (異議及抗告)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聲明異議之程序)
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
第十七條(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期限)
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收到該案卷十五日內裁定
之。
前項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
2005-12-19 17:45: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