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高手,在下恭敬的請教您們。
請問憲法第23條裡的→法律保留原則←是啥??
→授權明確原則
→法律明確原則
→比例原則
關於這4個原則能否解釋一下,謝謝。
2005-12-17 07:46:3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哈騎士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第 二 十 三 條 以 上 各 條 列 舉 之 自 由 權 利 , 除 為 防 止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避 免 緊 急 危 難 ,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所 必要 者 外 , 不 得 以 法 律 限 制 之 。 因此所謂憲法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請參考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所謂<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裡面並提及授權明確跟法律明確之原則至於比例原則就是23條所謂之必要時乃是比例原則之呈現這個問題很大答案會超過兩千字
2005-12-18 04:24: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中 華 民 國 憲 法第 八 條 人 民 身 體 之 自 由 應 予 保 障 。 除 現 行 犯 之 逮 捕 由 法 律 另定 外 , 非 經 司 法 或 警 察 機 關 依 法 定 程 序 , 不 得 逮 捕 拘禁 。 非 由 法 院 依 法 定 程 序 , 不 得 審 問 處 罰 。 非 依 法 定程 序 之 逮 捕 , 拘 禁 , 審 問 , 處 罰 , 得 拒 絕 之 。 人 民 因 犯 罪 嫌 疑 被 逮 捕 拘 禁 時 , 其 逮 捕 拘 禁 機 關 應 將逮 捕 拘 禁 原 因 , 以 書 面 告 知 本 人 及 其 本 人 指 定 之 親 友, 並 至 遲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移 送 該 管 法 院 審 問 。 本 人 或他 人 亦 得 聲 請 該 管 法 院 ,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向 逮 捕 之 機關 提 審 。 法 院 對 於 前 項 聲 請 , 不 得 拒 絕 , 並 不 得 先 令 逮 捕 拘 禁之 機 關 查 覆 。 逮 捕 拘 禁 之 機 關 , 對 於 法 院 之 提 審 , 不得 拒 絕 或 遲 延 。 人 民 遭 受 任 何 機 關 非 法 逮 捕 拘 禁 時 , 其 本 人 或 他 人 得向 法 院 聲 請 追 究 , 法 院 不 得 拒 絕 , 並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內 向 逮 捕 拘 禁 之 機 關 追 究 , 依 法 處 理 。 第 九 條 人 民 除 現 役 軍 人 外 , 不 受 軍 事 審 判 。 第 十 條 人 民 有 居 住 及 遷 徙 之 自 由 。 第 十 一 條 人 民 有 言 論 , 講 學 , 著 作 及 出 版 之 自 由 。 第 十 二 條 人 民 有 秘 密 通 訊 之 自 由 。 第 十 三 條 人 民 有 信 仰 宗 教 之 自 由 。 第 十 四 條 人 民 有 集 會 及 結 社 之 自 由 。 第 十 五 條 人 民 之 生 存 權 , 工 作 權 及 財 產 權 , 應 予 保 障 。 第 十 六 條 人 民 有 請 願 , 訴 願 及 訴 訟 之 權 。 第 十 七 條 人 民 有 選 舉 , 罷 免 , 創 制 及 複 決 之 權 。 第 十 八 條 人 民 有 應 考 試 服 公 職 之 權 。 第 十 九 條 人 民 有 依 法 律 納 稅 之 義 務 。 第 二 十 條 人 民 有 依 法 律 服 兵 役 之 義 務 。 第 二 十 一 條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 第 二 十 二 條 凡 人 民 之 其 他 自 由 及 權 利 , 不 妨 害 社 會 秩 序 公 共 利 益者 , 均 受 憲 法 之 保 障 。 第 二 十 三 條 以 上 各 條 列 舉 之 自 由 權 利 , 除 為 防 止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避 免 緊 急 危 難 ,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 或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所 必要 者 外 , 不 得 以 法 律 限 制 之 。 不知道你說的是甚麼?最好把條例說出來。
2005-12-17 07:54: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