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向廠商接了個網頁設計的案子 外包給A
結稿時間到了 聯絡不到A
等到時間過了 A才出現 並把他的成品給我看
結果 作品根本沒有完成!!
因為遲交又沒完成 我覺得A根本不能信任 就中止契約拒付
害我緊急找人趕工蒙受損失
想不到 A現在竟然跳出來 說我抄襲他的作品
這個不要臉的傢伙
當初明明是我的idea 叫他照著做
現在我委託給另一人 當然也是相同的idea
竟然說我抄襲!!!
我們的完成度根本就不同
像這種情況 如果告上法院
法官會如何認定呢?
2005-12-17 07:13:2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說該網頁之設計的idea是你的,但著作權並不保護idea,而是保護該idea或觀念之表達.例如花木蘭的故事人盡皆知,但有人以卡通片表達拍成電影,另有一人以真人來拍成電影,縱使故事情節類似,但因表達方式彼此不同,便無所謂抄襲或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在你的問題中,idea相同不是問題,問題在於表達方式是否有雷同的可能.換言之你在委託另一人製作時,該人有無參考第一人之設計表達方式,如果另一人完全沒有接觸第一人的未完成設計之表達方式,則沒有所謂抄襲或侵害著作權之可能,反之如果另一人有接觸或參考第一人所設計之網頁,則第一人比較有可能主張其作品被抄襲與著作權侵害.
2005-12-17 10:01: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Tom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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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8 01:24: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首先應釐清你們之間是雇用關係或者是聘用關係!!
會有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同時, 應檢視合約內容!!或者是你在提供
idea給A時有使用書面或是有形的呈現,也可以表示著作權的享有
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採登記主義,當依您的敘述可能雙方都未做過登記,如此一來
只要您能證明您的著作成形的時間早於A,應得享有保護之
供參考
第 二 節 著作人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2005-12-20 11:04:0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