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我前不久收到了證人傳票,是我以前男友被告遺棄..
因為我有跟他生了一個小孩~非婚生子
小孩當時入到男方家的戶口冠他的姓..
這個男生令我非常的失望..我剛懷孕想拿掉他說他沒錢..
他叫我去他乾哥開的檳榔攤工作..我想說靠自己!我做了三個月卻半毛錢都沒有領到..我當時年紀還小也不敢跟爸媽說
逼不得已生下來之後~他說我們沒有錢扶養..他要帶回去給他爸爸照顧
後來 又過了一段時間 我跟他分手了
從此我在沒去看過小孩
至今..已經6~7年了 現在卻收到這個傳票
已經開完偵查庭~原來是小孩的生父也都不管小孩..交給他爸爸照顧後很少回去
看小孩也沒拿錢回去..小孩的爺爺過是只剩下爺爺的同居人在照顧
所以那個阿姨出面告小孩的爸爸遺棄~因為那個阿姨希望可以拿到監護權..
不過 當日開庭的時候
檢察官說 我有涉及遺棄罪..保留對我的起訴~問我的問題可以不回答也可以找律師.
檢察官問我 那個男生呢? 我答不知道失去聯絡很久了
又問 我把小孩交給對方後有去探視小孩嗎? 我答沒有..
正確說法是 一開始有~分手後就沒有了..但是我卻直接答沒有
後來才知道這可能會被告..
請問現在應該怎麼辦? 我並不想遺棄小孩啊
我以為小孩給他的親爺爺照顧會得到妥善的照顧 的確小孩沒有無人照顧啊!
他們家的人都很疼小孩
當時我只是一個剛滿18不久的女生..也沒有一技之長..實在是不知道該怎麼辦
當初懷孕我覺得自己根本是被騙的..靠我自己想去賣檳榔賺錢沒想到他乾哥
說沒錢讓我領薪水..
肚子好多次好多次餓到快昏倒..想打電話..家裡面翻來翻去連一塊都沒有
我現在到底應該怎麼辦
好不容易現在找到一個好男人結婚了..卻發生這樣的事情..
請問檢察官會起訴我嗎?
罪名會成立嗎?
快問話問完的時候 檢察官有問那個阿姨..說那你還要告小孩的爸爸嗎?
阿姨說那不要告了..我只是想拿到小孩的監護權
方便他照顧小孩..
這樣這件案子結案了嗎?
我會被告嗎?
拜託請懂法律了解法律的人幫幫我吧..
我結婚了 也不可能要我現在的老公去養那個小孩..
他不會同意的..我才新婚啊..到底怎麼辦..
請幫幫我吧..拜託拜託..........
2005-12-16 23:42:28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麼可以請食古不化先生幫我解惑一下嗎?我這樣的情形檢察官會繼續辦嗎? 這是公訴罪嗎?
謝謝您
也謝謝為我解答的先生小姐們
真的很感激~
若有更多更詳盡的回答~小妹我感激不盡!!
2005-12-17 08:51:02 · update #1
當時我去戶政事務所填寫..應該是生父認領的同意書!
開偵查庭當天小孩的生父居然沒有到..
2005-12-17 08:53:42 · update #2
當時檢察官還有問告訴人~也就是被告的爸爸的同居人..
小孩目前有接受妥善的照顧吃住上學都沒問題嗎?
告訴人說都很好沒問題!
2005-12-17 08:54:56 · update #3
如上所述:1.你收到的是證人傳票,所以檢方與原告是請你去作證的,而不是要起訴你2.原告的目的是想得到監護權,所以也不會對你有起訴的動作(除非他想從你身上拿一點錢去養孩子)3.檢察官說保留對你的追訴權,也不是很想起訴你,但你要在庭上把事情講清楚,以博取檢察官的同情開偵查庭是起訴前的必要動作,偵查庭開完後,若原告已完成他想完成的法律程序(爭取監護權),自然也不會繼續告了,所以檢察官也不會有起訴的動作(據你說的情形似乎是這樣),基於法律不告不理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檢察官沒有必要也不一定有必要起訴你,更別說後續的追訴問題。我覺得你應該可以放心,這件事應該雨過天晴了,如果還不放心,就去問問承審檢察官或書記官,他們會向你說明案件處理進度。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5-12-16 23:57: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想提一些其他範圍的感想:
因為法律是講"法源"的。真的沒辦法。
不能以情理法的順序看這件事喔~我們剛好上民法就上到這章。
很明白的寫出(民1065-1)若「未婚生子」,有責任的就一定是媽媽,
這讓我感嘆男性真的「抖兩下」就可以有個小孩真的沒啥大不了的。
而且法律上也沒責任要逼男方要跟「非婚生子女」有關係,
生父若不辦理領養,在法律上是沒有撫育責任,也不是他的爸爸。
雖然男方在法律上沒有責任,但老天爺會審判的。
所以女性在「不小心」之下的未婚生子,不但賠了夫人又折兵,又是人倫大悲劇。希望這件事情順利的度過、這種悲劇能日益減少~
2005-12-31 01:31: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首先有幾點先向您說明
1. 小朋友為您的婚生子女是無庸置疑的(民1065-1)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2. 檢察官傳您為證人到庭說明不代表之後就不會將您改列被告起訴,但如果起訴應該是分案辦理,因為那位阿姨是告發男方遺棄,同時阿姨僅為告發人身份,真正的告訴權人還是由檢察官代替小朋友行使之.
3. 當初您向檢察官說您從未探視小朋友一事對您頗不利,但是應該仍有解釋空間,同時建議還是向檢察官據實以告方得保障您的權益.
4. 目前照您的敘述無法瞭解,那位阿姨與小朋友的爺爺是否有婚姻關係,如果沒有要取得小朋友的監護權恐怕還是需要生父或生母代表意思表示!!
5. 目前要知道是否結案所表示的資料稍嫌不足,但如果檢察官未將您列為被告的話您是不用擔心會被起訴!!
6. 為了小朋友的生活及未來著想,個人意見還是希望能跟著生父生母為宜,如果真的有所困難,有一做法可供您參考!既然那位阿姨希望能取得小朋友的間護權,您可以第 1066 條(認領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先否認其生父的認領,再由阿姨收養而您代表小朋友做為意思表示,
第 1079 條(收養之方法)
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
此限。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
示。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
人時,不在此限。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一 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二 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
三 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
如法院准予收養,則問題應可獲的解決,但需先確定那位阿姨符合收養的相關要件!!
參考刑法法條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民法法條
第 1065 條(認領之效力 (一) 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66 條(認領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 1073 條(收養要件 (一) -年齡)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第 1073- 1 條(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左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 直系血親。
二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
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第 1079 條(收養之方法)
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
此限。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
示。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
人時,不在此限。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一 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二 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
三 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
2005-12-17 11:24:0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我有個朋友被母親遺棄!從小在保母家
長大.保母的先生認為幫人家養小孩收不到錢就把氣出在我朋友身上...每天做不完的家事!吃不飽的肚子!打了也不覺得痛的身體(身痛遠不及被母親遺棄的心痛!)甚至..........被強暴!......嗚嗚嗚...........你也是遺棄小孩的母親.....你有問過小孩過的如何嗎?他是你身上的一塊肉耶!你怎麼捨得不聞不問?????而今卻只擔心是否會被起訴?!?!?!?!?!唉......
2005-12-17 09:41: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遺棄罪的構成要件並不是條文字面上寫的那麼簡單,尚有其他不成文之客觀處罰條件。
所問之問題並不複雜,為什麼可以回答出那麼奇怪的答覆?都扯太遠了!
2005-12-17 03:43:2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妳不用擔心 因為妳收到的是證人傳票 並非被告 法官說保留追訴權 那是他的職責 基本上訴權人訴諸法律其目的並非想要控告 而是想領養其子的一種方式
而已妳所說的阿姨也當庭說她不告了 往後妳最多會收到判決內文而已
內容可能是指妳已無那孩子的監戶權 日後也法行使任途徑或權利要回那孩子
以妳的情節遺棄罪應當不會成立的 應當說又沒告妳怎會成立
妳不過出席證明孩子的父親毫無責任心罷了
經此一案 往後真有控告 妳也可說當初年幼不懂如何處理又男方說要帶回讓其父母妥為撫育 其父母也未曾要求金錢補助 妳認為其子已受妥善照料 並無遺棄之心 且當初乃受其男子所誘 事後該男子毫無負責之意 此男子毫無責任之心 又怎能做將一生托付 妳現已另結他緣 請審判長調前一案盡做詳查
又當初妳剛滿18歲的話 妳可反控那男子誘姦罪 (這是沒辦法中的辦法)
就像我弟控告我弟媳遺棄罪 最後還不是不了了之 這種案件 檢察官都想盡快結案的 不想旁生支節的
這些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助益
2005-12-17 00:23:5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榮貴 1 · 0⤊ 0⤋
檢察官不會起訴
除非親子關係確認之訴你打輸了
檢察官才能起訴你
2005-12-17 00:14:40 · answer #7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小孩子好可憐’爹不疼娘不要。
我離婚把所有財產都放棄只為了要小孩子讓我自己可以照顧!我知道妳有自己的前途’但是小孩子真的很可憐!
我離婚之後的每一個男友都知道我必須照顧小孩’他們也都要娶我’幫我養小孩。是我自己堅持不要再嫁的~
一樣是男人’為什麼差那麼多?
一樣是女人’為什麼差那麼多?
2005-12-16 23:47:55 · answer #8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