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連帶保證人"???如果我朋友叫我當他的連帶保證人要開公司如果他的公司倒了(大約1000萬)那我會怎樣是不是我名下的財產都會被銀行收走?我的信用 是不是也會跟著破產??
2005-12-16 19:35:2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雲小翔♂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民法關於擔保債權的規定有「物之擔保」及「人的擔保」,物之擔保有「質權」、「抵押權」,人的擔保則有「保證」。一般金錢借貸,債權人為保障其金錢獲得清償,均會請求債務人提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尋覓有資力的保證人。
2.「保證」較常見有普通保證及連帶保證,普通保證係在主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始由普通保證人負清償的責任,故普通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亦即除非債權人證明其已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否則債權人不得直接向保證人請求代償。而連帶保證係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既然負連帶債務,債權人可向債務人或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連帶保證人不可主張先訴抗辯權。因此為人作保時應清楚自己究為普通保證,抑或連帶保證,其是否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對保證人權益影響甚大,應深思。
3.「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提供擔保的不動產,就其賣得的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設定抵押權,須訂立書面,並向地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4.「消滅時效」是指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請求權因而減損效力的制度。為尊重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權利人長期任權利睡著,故法律不加以保護,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明定時效完成後,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十五年,但法律有短期時效(五年、二年)之特別規定。故而債權人為保障自己權利,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不過,時效是一種抗辯權,須當事人主動主張,在訴訟時,如當事人未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不能逕行審酌。
2005-12-16 20:45: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三位講的都對。
南熊的答案最有必要看,但是也只有第二點可以參考,其餘都無關。
一般去當公司的連帶保證人,都是為了某件公司的交易。其保證風險比較接近那件交易的價值。
而你並沒說哪件交易,感覺好像公司所有的交易。所以你的連帶保證責任,理論上可以無限大。
公司資本額有1000萬,那是股東最大負責的限度,和連帶保證人無關,所以保證風險還是無限大。
當你的保證風險無限大的時候,你所說的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
我不想降低我的答覆比率,這題免點數奉送。....^^
2005-12-16 23:33: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保人叫呆人連帶保證人真是連著當呆人卻你還是不要吧除非你有上百億家產要不然公司倒了你可痛不欲生
2005-12-16 19:43: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是,沒有錯,如果他倒了,你必須要幫他負債,也要看他做的行業倒的機會大不大,不大的話是可以的
2005-12-16 19:36:5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