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紀中移居美國的中國人大多屬於契約勞工。契約勞工是否受到勞工保護法 還是就像奴隸一般呢?
2005-12-13 04:47:5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yuvius1030 7 in 藝術與人文 ➔ 歷史
移居美洲或夏威夷的早期華人,可分為兩類:即契約華工與自由華工。 契約華工是指外國政府或商業機構從中國招募而去的工人,而其年限、待遇訂有一定契約者。此類契約工人,實含有奴隸販賣的性質,故當時國人稱之為「豬仔」販運,而洋人則稱之為「苦力貿易」(coolie trade)。十九世紀中葉移殖中、南美洲或夏威夷的中國人概屬此類契約華工。據估計,自1847至1874年間,契約華工自廈門、香港、澳門被運至古 巴、秘魯、智利以及夏威夷等地者,約有四、五十萬人,這些華工,表面上雖為契約勞工,但實際上,其待遇一如黑奴,可說是美洲黑奴的替身。唯移殖夏威夷的華工,其命運比去秘魯及古巴者為佳,因為檀香山政府對此類契約工人訂有多種特別保護的法律,例如:規定待遇、工作時間,所訂契約須得雙方同意;雇主虐待,工人可向法院控告等。 至於自由華工,顧名思義,即依自己的意志,赴海外靠勞力謀生的中國人,此類自由華工,其出國既出於自願,當然是道道地地的自由移民,從 1820年起移殖美國,尤其是加州的中國人,皆屬此類華工。
2005-12-17 07:03: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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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9 20:10: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王姵凡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