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1.受刑人在看守所內若身體不適,是否能得到良好的醫療照顧?
2.倘若受刑人真罹患癌症,所內是否有足夠的醫療設備醫治受刑人?
3.家屬又能透過怎樣的方式去關心受刑人醫療情況疾病程發展呢?
一個心急如焚的受刑人家屬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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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2 17:14:5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玲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依法可停止執行 建議向該管監獄長官聲請保外就醫----名稱:刑事訴訟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467 條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 心神喪失者。二 懷胎五月以上者。三 生產未滿二月者。四 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名稱:監獄行刑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第 58 條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免除具保責任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之准其退保之規定。前項沒入保證金,由監獄函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行之。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許可。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得廢止許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監督機關另定之。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至前項之規定。
2005-12-12 17:32: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一、若係判決確定後之服刑,得依監獄行刑法規定申請戒護外出治療。
二、而若僅係偵查中之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現罹疾病
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者,得申請保外就醫。
三、刑之執行係由檢察官為之,故如有保外就醫者,得與承辦檢察官配置之書
記官保持連繫,亦得申請就近照護!
2005-12-12 17:24: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