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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前夫離婚快3年ㄌ(可是到現在還是跟朋友一樣)...原本小孩ㄉ監護權在我這邊.快2歲時轉到他爸爸那邊...因為他們ㄉ經濟比較有壓力.所以小孩給我婆婆帶...
可是這一年多來我婆婆不讓我看小孩還要求我每ㄍ月一定要給他5000才可以讓我看...
如果我前夫偷帶給我看就會被我婆婆罵..而且威脅不幫他帶小孩
前幾天我朋友幫我去他家帶小孩給我看(有經過我前夫ㄉ同意)結果小朋友回去時
我婆婆問他有沒有跟媽咪出去
小孩說有
結果她打電話罵我同學又罵我前夫...說以後認識我ㄉ人都不準看小孩
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固定時間或者可以去看嗎?
我前夫ㄉ媽媽常常在鄰居或者親戚面前說我討客兄...我可以用什麼辦法讓她不要毀壞我ㄉ名聲嗎?因為這都不是事實可是她一直到處說...

2005-12-12 16:54:2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那我要如何去申請?直接去法院就可以ㄌ嘛?還是寄什麼函去呢?

2005-12-12 17:50:55 · update #1

我一定可以看小孩嘛?我們協議離婚時只有協定監護權沒有說我不可以看!那我前婆婆這樣做是不對嘛?她要求我要給每ㄍ月5000我要給嘛?我去她家時如果他不給我看我可以說什麼呢?

2005-12-12 17:58:13 · update #2

我有朋友說如果我前婆婆認為我ㄉ出現對小朋友不好...
他說服我前夫去申請保護命令ㄉ話我就不可以看小孩(在小孩18歲之前)

是真ㄉ嘛?
如果是真ㄉ怎麼辦?

2005-12-12 18:22:31 · update #3

昨天我跟我前夫說.確定ㄌ他想讓我看小孩.可是他卻不肯簽任何ㄉ書面證明.這樣我不是很沒保障嘛?如果他現在都口頭上答應我.有一天突然反悔怎麼辦?他說不簽任何ㄉ書面證明是因為怕我前婆婆知道
那天我看完妹妹.妹妹回去有說.我前婆婆威脅我前夫說如果再讓我看下一次他就搬出去不幫他帶小孩.就因為這樣我前夫不敢有任何ㄉ大動作.我說小朋友可以請幫我們把他帶大ㄉ那ㄍ阿姨(也是我婆婆ㄉ親妹妹)帶.我們一人出一半.他因為經濟上比較有困難.他現在一ㄍ月給他媽5000他媽又有幫他帶妹妹.如果妹妹請人帶他還是要給他媽媽5000.他一直猶豫又說知道我ㄉ心理一定很難過.我因該怎麼辦?

2005-12-15 14:54:26 · update #4

5 個解答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
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
看孩子乃人之常情。

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
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
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
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
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
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
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
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
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
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
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
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
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
,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清者自清,隨老人家去講,只要這話不是從前夫口中說出即可.
當然也只能請前夫在老人家面前做解釋囉.

補充:
依據民法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
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
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也就是說,不管父母是否離婚,均負有扶養小孩之責任.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免
於再度受侵害,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
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
人以義務,保障被害人之安全。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一、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聲請緊
急性暫時保護令。
二、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
,但確有安全上之現時 考量時,可向法院聲請一般
性暫時保護令。
三、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
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 令。

除非你身處的環境複雜,或你對孩子的教育發生偏差,否則
前夫是無法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禁止你與孩子見面.

如有法律相關問題,你可至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那都有
義務的律師可供諮詢.包括訴狀如何書寫等等.

補充:
從你的訴內容中,不難看出你和前夫互動還是很好的,而且都
有心為孩子著想.孩子的支出確實不是少數,或許你前夫真有
他在經濟上實際的困擾,奉勸你就不要再逼他了,只要他能定期
或不定期的帶孩子讓你看看就好.

2005-12-12 17:27: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平凡 6 · 0 0

因為我有探視孩子被前男友刁難的狀況~
希望成立一個這個的協會~
幫助和我一樣因為探視孩子遭受刁難的人~
如果有這樣問題的人可以和我互相幫助~
我需要大家的幫助集合所有受害的人的力量一起
對抗那些刁難我們探視孩子的前任配偶與家人...
當集眾人的力量之後~
如果有律師能免費協助我們更好~
請有目前有這種狀況的人可以與我聯絡
我住台南~
我的信箱 mini.5439@yahoo.com.tw
即時通 mini.5439
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mini.5439
(到我部落格留言 我們會盡力幫助你)

2008-01-25 23:39: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正確的用語應係「與未成年會面交往」,因為探視未成年子女依修正後現行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不是一種權利,而係同時具有義務之性質,其方式及期間得請求法院定之。

2005-12-12 17:32: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1.你擁有探視權,這點無庸置疑,如果你前婆婆阻擋,你可以依照民法第1055條(紅色)之規定,請求法院酌定你和小孩會面交往的方式。你前婆婆反對也不行。2.被說「討客兄」的問題,你是可以告誹謗啦,但是證人證據要齊全才行。3.再有阻攔,用同條(藍色)把監護權要回來,不過那也是要打官司。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alichi說的不錯,那是要為了小孩的最大利益而決定,所以你要主張的時候,要以小孩的最大利益作前提,你才有權利。你可以主張小孩還小,小孩希望得到母愛,而提出定時會面的要求。那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狀,範本在這裡。http://www.libel.com.tw/content.asp?PID=815我要提醒你的是,這個範本是改定監護人,而不是酌定會面交往的期間和方法。如果你只要會面權,要作修改。你還是要給錢,因為你也有撫養義務,但也可以要求對方提出金錢如何使用的說明。保護令?你去看小孩有造成小孩和監護人何種權利受損?我個人看不出來有何依據。----------------呼~~~~希望對你和你的小孩都有助益。回答你這麼多,希望你適用選出最佳解答的方法決定,選別人也可以,我實在不太喜歡投票,呵呵....^^|||

2005-12-12 17:31:2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把監護權轉回來阿~
ㄊ憑什麼ㄅ讓你看阿~
ㄊ有監護權ㄇ~
ㄊ咪那ㄍ權力~
監護權轉回來~ㄝㄅ需要經過ㄊㄉ同意
所以我絕ㄉ還是把監護權轉回來好ㄌ
轉回來~就以後別給ㄊ看ㄊㄉ孫子
看ㄊ能怎樣~
奈何ㄅ了你ㄉ~

2005-12-12 17:12:5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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