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隔壁的鄰居常常超過10點就常發出爭吵聲....
要不然就有東西撞擊地板的聲音很大聲~~
請問要怎麼檢舉他們呢???
2005-12-11 17:22:5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般會先請警察告誡改善 如無改善 那建議你能先自行蒐證如錄音(影)
再向環保署檢舉囉
噪音污染的程度有一套客觀的測量指標,以音量計來量度,單位為分貝(decibel);在65分貝以上的聲音,都可說是噪音
如果罰款無效 那只好請警察祭出 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三編 分則 §63 4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68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6)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第70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8)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第71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9)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72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0)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第73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第74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2)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五、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
六、無正當理由,停屍不殮、停厝不葬或藉故抬棺或抬屍滋擾者。
第77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5)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79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三、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四、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2005-12-11 18:33: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根本沒用 警方來也只是道德勸說
說一說 就沒事了
警察一走 音樂造放
還有可能變本加厲
有時候還會隔牆惡言相向勒
超大聲的 不用仔細聽都聽的到
2011-10-01 20:31: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