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專利的問題要問各個業界先進
假設現在有一個專利, 他是美國A公司在美國專利局註冊的, 可是我在日本的網路上發現B公司早在A公司申請專利前就在日本專利局擁有此專利, 日本B公司在專利中以獨立項揭露此技術, 但B公司的這個專利主要是在保障它的另一個技術.
我的問題是我可以用這個論點來against A公司的專利不具新穎性, 而進而請求Re-examine 或做為訴訟時的無效請求嗎?
2005-12-05 05:11:4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主張A公司的專利不具新穎性得先確實了解下文所述;是否符合。如果確實舉發成功(一般舉發流程時間約2~3年);那當然可做為訴訟時的無效請求。
1.見專利審查基準2-3-6頁:「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在形式上及實質上均無任何差異。」
2. 見專利審查基準2-3-6及2-3-7頁:「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但實質上並無差異者;或差異僅在於部分相對應的技術特徵,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先前技術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實質上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申請專利之發明中相對應的技術特徵。惟若先前技術揭露之技術特徵包含數個意義,申請專利之發明僅限定其中一個意義,則不得認定該發明中之技術特徵由該先前技術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例如先前技術揭露之技術手段包含一技術特徵「彈性體」但未記載「橡膠」之實施例,而申請專利之發明中所記載之相對應技術特徵為「橡膠」,由於「彈性體」包含「橡膠」及「彈簧」等概念,故不得認定該發明中之「橡膠」由該先前技術中之「彈性體」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3. 見專利審查基準2-3-7頁:「上位概念,指複數個技術特徵屬於同族或同類的總括概念,或複數個技術特徵具有某種共同性質的總括概念。發明包含以上位概念表現之技術特徵者,稱為上位概念發明。下位概念,係相對於上位概念表現為下位之具體概念。發明包含以下位概念表現之技術特徵者,稱為下位概念發明。」
4.見專利審查基準2-3-7頁:「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的差異僅在於部分技術特徵,而該部分技術特徵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者。例如引證文件已揭露固定元件為螺釘,而該螺釘在該引證文件所揭露之技術手段中僅須具備「固定」及「可鬆脫」的功能,由引證文件得知螺栓包括該兩項功能,若申請專利之發明中僅將該螺釘置換為螺栓,應屬參酌引證文件的直接置換。」
按新穎性與侵害為一體兩面,「在後會侵權時,則在先可使其喪失新穎性」。
2005-12-05 06:01: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樓上大大所引文描述的是我國審查基準對新穎性的判斷,但是提問人Re-examine的屬地應該是在美國,如此當依其法令規定為判斷準據,尤其是專利審查基準2-3-7頁:「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的差異僅在於部分技術特徵,而該部分技術特徵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者。例如引證文件已揭露固定元件為螺釘,而該螺釘在該引證文件所揭露之技術手段中僅須具備「固定」及「可鬆脫」的功能,由引證文件得知螺栓包括該兩項功能,若申請專利之發明中僅將該螺釘置換為螺栓,應屬參酌引證文件的直接置換。」,由於涉及''均等''與否的判斷比較,因此似應列入喪失進步性較妥適。首先就時間而言,美國乃採「先發明原則」,即美國以專利法第102條所規範新穎性,其中(a)(e)(g)各項判斷以「發明日前」為準,(b)(d)各項以「申請日一年前」為準(優先權),而就地域而言的認定,只要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公開於出版物均屬於先前技術(prior art),但公開使用或為公眾所知以本國為限,因此假設兩造技術內容實質相同,於日本專利局公開當然屬於公開的出版物,而可用來argue A公司的專利不具新穎性,但當審查進牴觸程序(interference proceeding)時,雙方仍各自需舉證發明日期先後來證明發明歸屬喔!!
2005-12-05 07:53: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ebert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