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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新聞,高雄縣長候選人林益世委員穿著競選的衣服(衣服上有高雄縣長候選人 2號 林益世,黑色的)到投票所投票..
請問這樣子有構成違法嗎?

2005-12-03 09:04:5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窗外的螢火蟲 6 in 政治與政府 政治

5 個解答

請參考以下法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除候選人競選
辦事處及宣傳車輛外,不得張貼。
候選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不得妨礙公共安全
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
理。第五十一之一條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
之宣傳品及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
政黨印發之宣傳品,應載明政黨名稱,除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外,不得張
貼。
政黨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由上述法條顯示,該衣物是否有候選人簽名,正常不會有,所以不屬於候選人的宣傳品不屬於宣傳品,自然不算是選舉活動。衣服是不是屬於廣告物,基本上衣服不是懸掛或豎立的廣告物,所以也不能稱之選舉活動所以基本上很難認定違法,其實各候選人早已熟讀法律,這都是法律漏洞。因為你可以說這是衣服,事實上它也有衣服的功能,因此要認定為競選宣傳品較難。不過一般在判決時,對此難以認定的事項,法官會尋求專業意見及相關判例,以做出適當的判決。不過我想對手也只是發發牢騷而已,根本不可能因為這樣去告。

2005-12-03 09:20: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壞叔叔 6 · 0 0

呵呵,反正不是焦點戰區果然不一樣咩~

2005-12-05 05:44: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窗外的螢火蟲 6 · 0 0

我認為他有沒選上都沒事,因為他是國民黨的人,若今天是羅文嘉喔!可能就被批評好一陣子了! 知法犯法,根本目無王法,傲慢的人。

2005-12-04 07:53: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en 4 · 0 0

他是沒選上...如果選上...這問題又要放大了

2005-12-04 06:59:2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哈哈 1 · 0 0

明顯違法.而且還是候選人本人.十足證明是明知故犯的行為.要中央選舉委員會查辦.

2005-12-03 11:04:4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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