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最近投資了一家公司報酬率高達59% ~ 75%
每個月固定發放現金獎金...
我很直覺的跟他說這和民國70年代的"鴻源"吸金集團的手法一模一樣
但他跟我說他們公司有將投資人投資的資金和土地銀行簽定"金錢信託"
要動用這筆資金得要公司所有像是監察委員的人員一致簽名同意才能動用
請問一下
"信託業法"裡有這種規定嗎??
或是這只是他們公司給他們的謊言!!
我之前有去查了一下法條,但是用詞太文言了.
可以請有法學相關背景的人幫我解答一下嗎?
也歡迎大家給點意見或幫忙查一下資料....
謝謝
2005-12-01 22:39:1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黑是不可能方事啦,不然那些每年花幾百萬研究費的基金公司及投顧公司要去撞壁了
二、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信託契約的內容信託法不會明定,再則就算是要一堆人簽名也是沒用,如果動不了如何投資,己投資哪來現金部位,若可輕易取得一致同意,(例如都是人頭印章由一人保管),那有用嗎?
2005-12-02 03:23: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