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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之前車禍,被告賠償50000給我,但因為被告沒錢開一張本票給我,本票上面有押93年7月7日應該付給我,但是被告沒有付給我,也找不到人,所以想請問應該如何處理才好,謝謝!

2005-12-01 17:19:1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是一定要親自去法院一趟嗎?

2005-12-04 15:16:21 · update #1

2 個解答

本票從票面到期日起算三年內有效,逾期失其效力。

執票人得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後以法院公文向戶政機關申請查調
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2005-12-01 17:31: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臣祐 2 · 0 0

申請本票裁定然後執行財產,沒財產就等以後再說,不定有一天會被你查到,本票時效是三年。

2005-12-02 04:05: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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