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醫師法這種東西嗎??或類似的規定規範醫生嗎??
醫師是被哪種單位管理呢??
有政府的單位在管理嗎??
2005-11-30 11:59:2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名 稱:醫師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第 2 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者。
二 八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私立獨立學院七年制中醫學系畢業,經修習
醫學必要課程及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得有證明文件,且經中醫師考試
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三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
書,且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除九十一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外,其
人數連同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第 3 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
二 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
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
醫師證書者。
三 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
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
過教育部核定該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
試。
已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
中醫師檢覈筆試及格,取得台中字中醫師證書,始得回國執業。
第 4 條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
應牙醫師考試。
第 4- 1 條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
、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
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
第 4- 2 條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其執業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醫師;其已充醫師者,撤銷或廢止其醫師
證書:
一 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 曾犯品毒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 依法受廢止醫師證書處分。
第 6 條經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醫師證書。
第 7 條請領醫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第 7- 1 條醫師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醫
師證書。
前項專科醫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
作。領有醫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醫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醫師之
甄審。
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2 條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
第 7- 3 條--共第四三條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2005-12-01 04:05: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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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9 04:14: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Harrison 1 · 0⤊ 0⤋
有的,是有醫師法這樣的法規
醫師執業必須向各縣市衛生局辦理執業登記,
並加入各縣市醫師公會成為會員!
醫師基本上由各縣市衛生局所管理,
當然,衛生局上頭還有衛生署嘍!
2005-11-30 12:05: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rtemis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