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提起(A)訴願(B)項地方法院聲明意義(C)逕提起行政訴訟(D)請願????
為何不是(A)訴願 呢!!?? 在行政法上~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不是要隊員處分機關先提起"訴願" 嗎? 才之後提出訴訟嗎? @@"
希望有法律天才 幫我解開一或依下 感激您 ^^
2005-11-29 16:28:2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有律師或是法律系的高材生幫我解答一下嗎 "
2005-12-04 08:49:08 · update #1
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提起(B)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
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
抗告。以上是本人之拙見
2005-12-05 17:38: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這是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
2009-03-07 07:59: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elly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