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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到有抬頭,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

在票據法裡面,是否有類似授權同意書之類的

可以授權給他人提示,或者有相關的法令

可供參考,20點唷~~!!

2005-11-29 08:57:2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樓上說的都對但好像沒有解決問題
其實有一種方法就是委任取款,因為委任就不設及轉讓的問題,
依國庫支票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受款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者,應於支票背面記載「票面金額委託
○○○取款」,並由受款人及受任人共同簽章以完成委任手續,受任人持
向金融機構要求代收時,應提示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經提示金融機構核
對無誤並簽章證明「存入受任人帳戶無誤」後,付款國庫經辦行得予照付
。另票據法四十條也有提到委任取款
實務上非國庫支票銀行也可用此方式,但一般銀行為免陡增困擾都不太願意讓客戶以委任方式兌現

2005-11-29 16:23: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

所謂的背書指的是票據的受款人
一般的支票或本票是可以轉讓的.但後手會要求你背書以便退票時可以向背書人求償(當然也可以向發票人求償)
禁止背書轉讓是發票人只同意該張票據僅可供受款人承兌
一方面可控管受款人.一方面持票人的權益也可得到保障(別人揀到也不能去銀行承兌

禁止背書轉讓票據記載方式為何?
案例:甲向乙購買物品,惟為確保該物品無瑕疵起見,簽發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交付作為給付之用,但是乙為融通資金,便於發票日前轉讓於他人或向銀行票貼以獲取現金,要求乙塗銷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乙應如何處理較好?
解析:禁止背書轉讓有發票人禁止背書與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二種,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的理由通常有三:一為不欲與受款人以外的人發生關係,二為保留對受款人的抗辯權,三為不欲其他票據關係人不付款時多負擔額外費用。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記名支票發票人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有此記載,受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便不得向發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對發票人而言比較有保障,但是對受款人而言則受到很大拘束。因為一般支票大多非開立即期票之故,資金週轉較不方便,所以一般人比較不願意接受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的原故在此。
至於禁止背書轉讓的位置,票據法並無規定,一般多以含有發票人章連刻的正方形戳記,或在發票人簽章處右方蓋此戳記,即生有法

2005-11-29 09:01: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禁止背書轉讓是發票人只同意該張票據僅可供受款人承兌
一方面可控管受款人.一方面持票人的權益也可得到保障(別人揀到也不能去銀行承兌
禁止背書轉讓就是必須要為本人,他人是不行的
所謂禁止背書轉讓,係指發票人或背書人於票據上禁止轉讓票據之權利之謂~

依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同條第二項則規定:「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且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本條規定於本票及支票均有適用。

所以如果是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的話,則不可轉讓:若為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的話,仍可轉讓~

2005-11-29 09:01: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有抬頭,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
“沒有”類似授權同意書之類的可以授權給他人提示

2005-11-29 09:00:1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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