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十隻名貴種羊,因走失與鄰居乙之二十隻羊混在一起,不能分辯其中為何人所有,試問當事人間之權利如何判斷?
2005-11-28 07:06:4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甲的十隻羊混入乙的二十隻羊當中,無法分辨為何人所有,依民法813條準用812條規定,甲與乙應共有三十隻羊。惟乙的羊比較多,可視為主物,為了避免所有權關係的複雜,乙可取得甲十隻羊的所有權,但甲得依照民法816條規定,向乙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按市價返還其所有十隻羊的價金。但如甲的十隻羊價值較高的話,則可使甲取得乙二十隻羊的所有權,而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二十隻羊的價金。附錄法條參照:民法第812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13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民法第816條 因前五條之規定,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
2005-11-28 21:01: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動產依占有狀態推定所有權,故題示甲十隻名貴羊混入乙之羊群中,可推定係乙之羊群,但甲可提出證明書或證人,反證為其所有之羊,再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此係依法律之作法!
甲向乙放出該十隻名貴羊得了「羊流感」,乙即會自動辨識返還與甲。~~~此為迅速而省勞費之方法,符合程序利益。
2005-11-28 07:49: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