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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生B有一張病人所開支付醫療費用之支票10萬元,B怕遺失,所以用高解析度之影印器影印一張,其後果然遺失,B持該影印之票據後向銀行請求提領?
2.甲喜愛收藏民國初年袁大頭之錢幣,後來不幸遺失,甲用機器重新複製該錢幣,甲有無罪責?
3.甲為某銀行經理,因為該銀行發生金融危機,有大量民眾來提領,甲用彩色影印機大量影印後放在銀行之櫃臺前,民眾看到後覺得放心,不搶者提領,甲有無罪責?

2005-11-28 06:57:0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1.B影印支票之行為因非意圖供行使之用,故未構成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惟其持該影印之票據後向銀行請求提領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01條第2項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73年台上第 4817 號判例:與國家或社會同時被害之個人,仍不失為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支票乃有價證券之一種,執有支票,得行使其票面記載之權利。偽造支票不能兌現,固為破壞社會交易之信用,有害社會法益,但同時亦侵害執票人之權利,不能謂於個人法益未受損害。因而善意轉讓取得該支票之人,自係其直接被害人而得對該偽造支票之行為人提起自訴。)。
2.甲重新複製袁大頭之行為,因袁大頭並非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故甲並不構成刑法第195條之偽造貨幣罪。
3.甲影印紙鈔之行為因非意圖供行使之用,故未構成刑法第195條之偽造貨幣罪,且甲並無行使此等紙鈔之行為,亦未構成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變造貨幣罪。

2005-11-29 11:35: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原告如何自 救、被告有關業務侵占的相關問題 被告 能如何自 救、偽造有價證券。詐欺、侵占、偽造私文書'、。背信法律上有是有[法律適用性].的問題的問題,如何的推翻對方的證據??是有[法律適用性]..的問題,[法律上].[證據].[條例][分則].[如何連接六法全書的內容?還有[細則]研究看看.[經驗].[時間].[排列][組合].[尋找]法律之所可貴在於.
解開法律的謎題.真相這就是爭取機會.合法的法律途徑.

參考資料:相關問題請參觀部落格或來信說明有問題來信或到部落格留言

2013-07-23 19:26: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84 台上 1426
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一旦喪失占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因而支票原本,其效用有不可替代性,上訴人既無變造本件之支票,僅以剪貼影印方式,將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柒佰玖拾肆元,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而支票影印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權利之效果,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故難認有變造支票行為。惟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印本,不失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且內容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2005-11-29 19:09: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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