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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簽了本票給我以後,人就跑了,名下應該也沒有財產跟存款,也沒有薪資轉帳,那我將本票拿去法院裁定有用嗎?除了裁定以外還要做什麼動作?有網友說除非他15年都不要在台灣有任何的財產,不然就可以扣押他的財產,想請問,是申請完裁定以後,只要是掛他名字的帳戶,不動產,就會自動的扣押嗎?還是債權人要三不五時的去查他有沒有財產可以扣押?本票裁定的期限到底是多久啊?15年?還是可以一直延續無限期呢?拜託大家解釋的簡單一點讓我明白嘍,謝謝!
PS:還需要寫存證信函嗎?

2005-11-27 21:34:4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nike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還是不太懂意思!可以簡單的告訴我,如果我今天去法院申請裁定的話,對方沒有任何財產可以扣押,那我能怎麼辦?時間多長?時間到以後可以延長嗎?

2005-11-28 08:46:39 · update #1

1 個解答

聲請強制執行雖可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惟於該強制執行事件終結時,中斷之時效應重行起算,而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亦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原因之一,其因開始執行而中斷之時效,即應由此重行起算。......
而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實質確定力,自非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執票人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並不能因取得法院許可強制執行而延長為五年
~參見高等法院民事裁判 92年度上易字第502號判決

所以簡單的說
當你申請本票裁定之後,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若債務人真的無財產可供執行
法院會核發債證
本票裁定的時效為3年,不是5年歐
一定要搞清楚時效規定
不然到時候債務人抗辯,那就讓人嘔死啦
另外
每次聲請執行時就可以中斷時效
法院會在那張債權憑證上註明聲請日期以及扣押到的財產為多少等記載
不用再寫存證信函啦

2005-11-28 08:35: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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