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有候選人使用印有"立法院 緘"的信封來發文宣,是否有涉及到"偽造文書"呢?
可否告知用法律條文來解釋,不要把法律條文複製給我,拜託!
2005-11-24 22:37:1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國刑法之偽造文書以處罰「有形偽造」為原則,而不及於無形偽造,是故應以「無制作權限」為限,而另一個要件則為「足生損害之公眾或他人」。 候選人使用印有"立法院 緘"的信封來發文宣,並無文書內容之有形偽造,因並未形成文書內容,即無制作權限有無可言;至於是否「足生損害之公眾或他人」則有待討論。但第一個要件不符合,即不構成偽造文書罪章之各罪。
2005-11-25 03:57: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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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8 21:22: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第一要看使用者的身分 :
如果他(她)是立法委員,
當然有權利使用立法院緘的信封,
如曹啟鴻委員選屏東縣長、
如果他是立法委員的助理,
非公務應不可使用,
但我國一般都容忍這種行為。
其次看這信封是自己印的還是向立法院領用的,
自己印的,
助理及家人使用,應該都可以。
最後才看,如果無權使用,
有沒有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這屬於構成要件的認定範疇。
2005-11-25 04:07:5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c. 6 · 0⤊ 0⤋
端看發信人之身分及其內容才能論定。
2005-11-25 02:54: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Kevin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