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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裡有一張本票
只有債務人簽名蓋章
時間跟金額都沒寫
我可以拿著這張本票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嗎?

2005-11-24 10:50:5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TO rubben0928:
但是我打電話去法院問他說不行耶..那到底是可不可以阿?

2005-11-24 10:55:41 · update #1

3 個解答

可以阿!!不過金額沒有寫也未免太.....大膽了吧!!那個金額可以寫很大也可以寫很小ㄋㄟ不寫金額也太冒險了時間沒寫更糟糕通常本票的有效時間是3年如果沒有寫時間 等於說本票的有效期限可以變更久

2005-11-24 10:52: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WªN ± 7 · 0 0

你可以參考:84年度簡上字第61號之裁判要旨:按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是票據債務人於簽名後,就票據絕對應記載事項部分空白,雖保留自己之補充權,未授權他人填寫,惟因其可得預見該空白票據有由他人補充完成,使票據流通之可能性存在,基於票據重視流通性及文義性原則,票據債務人對於信賴票據外觀之善意第三人,仍不得主張免責,方能維護票據交易安全。本件上訴人取得系爭本票,業已完成票據應記載事項,雖證人陳○財與林○雄就被上訴人於系爭本票簽名前,該票是否已有金額及日期之填載乙節,證述相左,惟不論何人證言為真,被上訴人所稱其保留補充權,俟合作社通知對保時再填寫金額等情,因屬被上訴人與林○雄之內部事項,第三人無從自票據外觀得知,被上訴人如欲免除發票人責任,應就上訴人明知被上訴人保留金額及日期之補充權,卻惡意取得系爭本票為證明,惟被上訴人未就此有利之事實為舉證,而上訴人將一百四十萬元借予訴外人林○雄乙節,業據證人陳○財證述屬實,並為證人林○雄自承確實有借到該筆款項,且執票人得以自己之帳戶或背書轉讓第三人提示付款,尚難以提示付款者非上訴人,即謂系爭本票非為擔保林○雄對上訴人之借款所簽發,是被上訴人之主張均不足採。

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2005-11-24 11:54: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yan 2 · 0 0

不行。
本票沒有寫時間跟金額
這張本票等於還沒完成,
是無效的本票,
當然不能裁定,
只是一種證據而已,
可告對方還錢。

2005-11-24 11:48: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c.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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