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知道一些關於
死刑犯器官捐贈的報導.
評論或相關資料,麻煩各位!!
2005-11-24 08:36:2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shan 1 in 社會與文化 ➔ 禮儀
為恢復人體器官功能以挽救生命,國外發展摘取屍體或他人之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台灣也於民國七十六年公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後來又有八十二年公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版。其中規定 :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冗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被判定腦死的主要來源是頭部外傷且有意原器官捐贈者。」但是由於需要器官移植者與實際提供者的差距太大,使得積極的器官移植醫師們想到尋求死刑犯做為器捐的來源,雖然死刑犯也有權利自原器捐,但問題是器官移植醫師們為了醫療的黃金時機,於是在死刑犯伏刑後,無視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貿然進行器官摘除和移植,終而引起國際人權團體的譴責。為此,雖然法務部在八十年五月七日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單方面規定槍斃超過二十分鐘後,就可移送醫院摘取器官,顯然法務部的這項規則已與母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牴觸。 因此,八十八年四月六日晚間九時三十二分,陳進興被槍決後,就被送到某家醫院進行器官摘除以供移植。該醫院器官移植小組召集人卻表示「九時四十分檢查官已經簽署陳進興的死亡證明書,雖然他的心臟還在跳,但法律已經判定他死亡,他也一定會死 ;因為他已同意要捐器官,醫院真的沒有拒絕的權利。」這顯然已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知識份子將這個犯有嚴重醫學錯誤和邏輯錯誤的違法行為合理化,實在不能令人苟同。過去包括神經醫學會、麻醉醫學會和移植醫學會都曾採取消極的行為,先後要求會員停止使用死刑犯捐贈的器官,但卻一直未見有人出面積極的協調,以解決這個違法而且有損台灣國際形象的行為。日前又有立委和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舉辦「從本士人文關懷層面談如何推動器官捐贈」座談會,再度挑起論戰。會中部份具體建議完全迴避更嚴肅的基本問題:以死刑犯捐贈器官的作法顯然已違背法令,違背社會、醫學倫理。http://www.ncku.edu.tw/~surgery/pochang/step/chap%203-10.htm據報導在中國大陸有越來越多死刑犯的身體器官被取來供移植用。僅僅在今年一年內就可能有多達五千個捐贈器官,而其中有許多會被移植到美國人身上。這個現象所產生的嚴重倫理問題包括了:這些死刑犯是否確實同意捐贈器官;他們的決定是出於自願或是被迫。 甚至有報導說,一些無辜者在被迫認罪並同意捐贈器官後被判死刑。這種同意捐贈的程序不知道是否符合美國或其他地方的標準。例如,美國的死刑犯並不能選擇在死後捐贈器官。 這些來自國外的移植器官使得原本需要等待多年的病患較快獲得治療,許多這樣的病人後來又回到美國接受後續的醫療照顧。雖然有這樣的優點,但是,這些器官的來源是否正當仍不可不察。然而,要確認移植用器官的取得合乎倫理要求,病人,醫生和政府各需要負哪些責任呢?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若病人尋求國外的器官,醫師則面臨兩難:如果醫師明知病人的移植器官來自死刑犯而仍為他醫治,則表示醫師接受這樣的作法。但是,如果醫師拒絕在這樣的病人回國後為他們做必要的後續治療,則醫師沒有盡到應盡的道德義務。 若有道德方面的顧慮,醫師可以拒絕提供醫療服務,但必須將病人轉介給其他適合的醫生。除非醫師公會或政府有相關的法令規定,否則最後只能靠個別的醫生來決定是否接受從死刑犯身上得到移植器官的病人。 然而,醫師們不能裝聾作啞,也不能假裝這樣的作法沒有問題。醫師們至少必須和病人討論並且幫助他們確定移植器官的來源合乎倫理要求。病人也必須為決定移植器官的來源和取得方式負責。 病人即使不過問移植器官的來源也無法使這樣的捐贈和移植合理化;器官接受者仍形同是以不道德手段取得器官的共犯。也就是說,因他人之不義行為而獲益是不合乎道德的,即使當事人沒有直接涉入。 因此,一如醫師不能裝聾作啞,病人亦不能對移植器官的來源不聞不問。 國際性的問題與解決之道 病人會不辭勞苦到國外去取得來源有問題的器官,很明顯的是因為需求急迫和器官來源短缺的原因。但是這只是問題的呈現而非解決之道。各國不一致的法令容許並鼓勵病人跨國界尋求移植器官。 即使外國器官的來源合乎倫理的要求,但由於為取得這些器官病人必須負擔旅費,醫療費,住院費和其他的費用,因此在分配上顯然是讓富人占到優勢。再則,如果器官的需求足以吸引國外的病人,那活體捐贈器官的情形很快就會出現;這是迫切需要移植器官的人利用那些急需用錢的人的一貫作法。 解決這些問題必需世界各國共同努力。否則未來的世界可能會出現可怕的人類器官市場,某些國家會不擇手段蒐集並銷售器官。我們應該努力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
2005-11-24 08:39: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這有類似的
▶▶http://qoozoo20140926.pixnet.net/
2014-10-07 06:59: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http://phi008780430.pixnet.net/blog
2014-05-05 10:07:3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死刑犯捐贈器官之我見http://www.ncku.edu.tw/~surgery/pochang/step/chap%203-10.htm 台灣死囚捐器官擬放寬 神經學會反彈http://www.epochtimes.com/b5/1/3/2/n53185.htm 別問,也別說?死刑犯器官捐贈的倫理問題http://210.60.194.100/life2000/ethic_discuss/ethic_dis_51/BOARD.HTM
2005-11-24 08:40: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死刑犯捐贈器官之我見
蔡景仁
為恢復人體器官功能以挽救生命,國外發展摘取屍體或他人之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台灣也於民國七十六年公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後來又有八十二年公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版。其中規定 :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冗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被判定腦死的主要來源是頭部外傷且有意原器官捐贈者。」但是由於需要器官移植者與實際提供者的差距太大,使得積極的器官移植醫師們想到尋求死刑犯做為器捐的來源,雖然死刑犯也有權利自原器捐,但問題是器官移植醫師們為了醫療的黃金時機,於是在死刑犯伏刑後,無視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貿然進行器官摘除和移植,終而引起國際人權團體的譴責。為此,雖然法務部在八十年五月七日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單方面規定槍斃超過二十分鐘後,就可移送醫院摘取器官,顯然法務部的這項規則已與母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牴觸。
因此,八十八年四月六日晚間九時三十二分,陳進興被槍決後,就被送到某家醫院進行器官摘除以供移植。該醫院器官移植小組召集人卻表示「九時四十分檢查官已經簽署陳進興的死亡證明書,雖然他的心臟還在跳,但法律已經判定他死亡,他也一定會死 ;因為他已同意要捐器官,醫院真的沒有拒絕的權利。」這顯然已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知識份子將這個犯有嚴重醫學錯誤和邏輯錯誤的違法行為合理化,實在不能令人苟同。過去包括神經醫學會、麻醉醫學會和移植醫學會都曾採取消極的行為,先後要求會員停止使用死刑犯捐贈的器官,但卻一直未見有人出面積極的協調,以解決這個違法而且有損台灣國際形象的行為。日前又有立委和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舉辦「從本士人文關懷層面談如何推動器官捐贈」座談會,再度挑起論戰。會中部份具體建議完全迴避更嚴肅的基本問題:以死刑犯捐贈器官的作法顯然已違背法令,違背社會、醫學倫理。
由醫療立場來看,大家都了解要提供移植的器官,在沒有開始衰竭之前愈早摘除,其成功率就愈大,移植也就愈有價牘。也就在這個理由之下,國外才有腦死判定的觀念,以將提供器官移植者死亡的規定由傳統死亡的階段提早到腦死的階段,而將功能更好的器官提供移值。世界各國早已因應移植的需要,特別立法增列腦死的判定,而台灣也在七十六年跟進。訂定腦死的出發點大部份是針對願意捐贈器官的意 外死亡者,在家屬方面無論如何總還期待著一線生機,因此醫師一定要積極的給予醫療;但就捐贈的器官而言,當然是愈在正常生理功能時摘除,其成功率愈高,為解決這個利益上的矛盾,既然法律上訂定腦死判定的標準,自當嚴格遵守執行。
如今,台灣積極的器官移植專家從死刑犯開發捐贈器官的來源,而未依既定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執行,這不但是向既定的法條挑戰,而且也是向醫學倫理挑戰。他們一再重蹈覆轍而成為屢犯,造成違法的事實,甚至得寸進尺。
而我們的衛生主管機關不夠主動的評估和追蹤查驗「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實際施行的情況,和是否有窒礙難行的窘況;反而有積極的器官移植醫師們主動的透過民意代表和民間「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舉辦座談會,而間接的與衛生署相關部門溝通,而在座談會中,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理事長建議在執行槍決時,回復到從前以擊中心臟方式,這只是退了一步,但是仍迴避面對「死刑犯捐贈器官」的基本問題,我們應尊重個人捐贈器官的意願,當然這也包括死刑犯,但是卻不必因而特別立法,更不能因而違法。報章媒體也不應該渲染對死刑犯捐贈器官的報導,使得沒有人願意接受器官,而且這也違反捐贈者和接受者互相不知道的原則。
至於是否仍要維持過去勉強造成的違法事實,則需要衛生署相關單位主動積極正視,出面召集重新討論,以免全醫界無所適從或一再違法。更重要的,死刑犯器官捐贈背後所涉及人權與倫理問題,亦應重新全面檢討。
2005-11-24 08:40:3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