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大大幫忙~
我的母親是住屋管理委員會會長/去年9月請人做大樓防水工程/工程負責人有簽約28萬工程款/分3次取款簽收並標明保固1年/但是工程完成後3個月才下雨且發現漏雨依舊/母親因為住戶不滿開始聯繫對方/但是負責人不願出面/住戶的指責導致母親生病/於是我們代申請28萬民事賠償/假扣押動作完成/對方無不動產/家中又沒有值錢財物/只扣了一點點東西/
假扣押當日只有負責人妻子在家/當場電話聯繫都無回應/爾後還是不願聯絡/想請問後續是否可以以刑事或是更好的方法取回工程款項?請給一些比較詳細的回答~~謝謝~~~甘溫~~(對方住板橋/有辦法將案子轉士林法庭嗎?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2005-11-24 08:05:3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潔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假扣押為執行全之方式,故必須進一步為訴訟或為終局強制執行之聲請,
故令堂僅為假扣押程序,並不能令債務人清償而獲得債權之滿足。
二、不建議以刑事逼迫民事義務之履行,而且您所提到狀況亦無刑法或其他特
別刑法之規定之情形,檢察官不會起訴的。如果要自訴,刑事訴訟法規定 必須委任律師為之,那不如打民事訴訟了!
三、債務履行地在您府上,故如在士林,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向士林
地院起訴,與行假扣押之法院無關,故無移轉問題;但如已在板橋地院起
訴,則因其依同法第1條亦有管轄權,則不得為同法第28條管轄之移
轉。
2005-11-24 08:34: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假扣押完成後,如果也已經判決確定.那可以繼續申請強制執行.....
2005-11-24 08:06: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