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
1.如果父親在外欠債,他死後,是否有可能會有債務由子女繼承的問題?
2.那欠銀行的或欠朋友的有差別嗎?都有可能要子女繼承嗎?
3.如果要拋棄繼承,該如何辦理~~在他生前或剛死亡時?
4.如果拋棄繼承的話,他的勞保理賠的部分是否也無法領取了?
(這點很重要,因為他的子女.已無任何能力幫他辦後事)
5.子女還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自己)
幫終其一生都在為父親還債的朋友問的
2005-11-23 15:21:38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他父親沒有任何財產,動產、不動產都沒有
沒有任何保險,唯一有可能的就是勞保的部份
2005-11-23 16:02:52 · update #1
不要被銀行虎了...銀行最惠虎人了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之所以依法成為繼承人,係因為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沒有所謂「繼承權」的存在,因此,若有人書立契約書、同意書、切結書之類的文件,聲明放棄將來對某某人之繼承權,這種聲明是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的,或是有人為躲避債務,想預先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將來因繼承所得來之遺產被債權人查封拍賣,這也是天方夜譚,因為法院絕不會准其辦理這樣的手續,究其原因無他,只因為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根本就不發生繼承之事實,當然無從辦起。
但是一旦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而開始「繼承」之法律關係時,若明顯發現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遠大於其所留之遺產,此時為了避免因繼承之發生而使自己因為是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而突然揹負龐大不可預知之債務,就絕對有必要趕快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才能免去繼承債務纏身之後果,惟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法條規定看起來是很明確,但是程序上要如何辦理卻不清楚,真正遇到要辦時該如何去辦,恐怕會是個大問題,所以便以此專篇來介紹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壹、應先備齊之文件: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貳、辦理之程序:
一、以書面先行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繼承人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順位之關係而有繼承先後之別,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亦無繼承之可能,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遞補成為應繼承之人,因而形成當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辦理拋棄繼承之時,亦同時將產生另一批應為繼承之人,為使該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繼承債務,並考量此權利之行使期限係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二個月內,故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所以便要求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雖然本法條是將以書面通知之規定定在「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之後,但是法院在接到當事人之民事聲請狀時,卻將是否已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如有欠缺,則通知當事人就此應為補正,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所以應先發出通知之書面,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之一為妥。
最好是以存證信函為通知之證明,附例稿如下:
存證信函:
敬啟者:緣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年○○月○○日去世,本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被繼承人生前因經商失敗,在外積欠龐大之債務,所留之遺產絕不足清償其所留債務,是本人等幾經思量後決議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而本人等拋棄繼承之後, 台端等即成為應繼承之人,爰依法為前述拋棄繼承之通知,並請 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損害,順頌時祺。
二、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
聲明書: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去世,聲明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因聲明人等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
立聲明書人:○○○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
請記的最重要的是以上動作要再被告知死亡時2個月內辦理完畢.期限一過視同無條件繼承債務與遺產..銀行要告你詐欺...ㄏㄏ開庭通知書寄來在說...如果他寄存證信函來...你可以反控他恐嚇..
課以告訴你...現在沒有父債子償的道理存在...誰說一定要父債子償..騙誰阿
2005-12-02 07:23:49 補充:
辦理拋棄繼承權勢一件很重要的事
長看到新聞報導一些7.8歲小孩子因父親經商失敗.積欠銀行龐大債務.銀行等過了兩個月.再上門要小朋友還債.
天理何在.父母過世已經夠可憐了.還要背債.可能有人會說.銀行也要保障自己的利益.我認為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打銷銀行呆帳.那我們的利益ㄋ.經營不善就讓他倒還幫忙打消呆帳.簡直是變相掏空國庫嘛.真是的扯遠了.提醒各位網友.或是幫忙轉寄.別讓自身的權益受到矇蔽.這正是網路的功能
2005-12-02 07:23:55 補充:
辦理拋棄繼承權勢一件很重要的事
長看到新聞報導一些7.8歲小孩子因父親經商失敗.積欠銀行龐大債務.銀行等過了兩個月.再上門要小朋友還債.
天理何在.父母過世已經夠可憐了.還要背債.可能有人會說.銀行也要保障自己的利益.我認為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打銷銀行呆帳.那我們的利益ㄋ.經營不善就讓他倒還幫忙打消呆帳.簡直是變相掏空國庫嘛.真是的扯遠了.提醒各位網友.或是幫忙轉寄.別讓自身的權益受到矇蔽.這正是網路的功能
2005-11-23 15:29: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最佳解答好像漏答了一項:
即使拋棄繼承了,勞保理賠的部分是可以領取的
2007-01-17 08:30: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請問拋棄繼承是找誰代辦/費用是多少啊
2006-05-03 17:30: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毛 1 · 0⤊ 0⤋
1.建議你去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
那裡會備有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的例稿及所需的文件
2.父親債務不分向朋友或銀行的債務 都會有繼承的問題
因此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應是必要的
3.惟兩者辦理的時間不同,前者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後者則為「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且效力亦不同,拋棄繼承係舉凡父親所有的財產債務一併拋棄,不會有遺產繼承、亦不會有父親債務;限定繼承則係於繼承的財產範圍內對父親債務負責任,一旦父親債務超過繼承的財產,則不需以個人財產負責。
2005-11-23 15:47:3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喜淨 2 · 0⤊ 0⤋
死亡之時法定繼承人可決定是否繼承遺產(當然包括債務)
如果是選擇拋棄繼承,父親生前債務不歸屬繼承者,但舉凡身故保險金是全部繼承的,不受法定拋棄繼承所限制。
通常若父親生前有欠銀行的或欠朋友的債務,在他身故後,債權人都會希望繼承人能採行,『部分繼承』,或許能繼承的資產不多啦~但所謂的『部分繼承』,就是只歸還給債權人部分繼承的部分,他們當然是希望能多少要回一點債務囉~~~
2005-11-23 15:30:3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如果不知老爸是有遺產還是負債.
考慮一下限定繼承.
也就是只把繼承所得遺產減負債到0為止.
3.如果要拋棄繼承,該如何辦理~~在他生前或剛死亡時?
當然人要死才有繼承的問題.
2005-11-23 15:29:5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仲錫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