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問題:我是債務人這邊,房子是家裡用姐姐名字買的,媽媽前不久去世了,爸爸中風搬去親戚家住,我是傳教士人在大陸傳教,我有多少時間可以搬家呢?對方說一個月內不搬,就要破門而入把東西都丟掉,他真的可以這麼做嗎,我想知道法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我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呢?請懂的大大們指點
2005-11-22 19:42:5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您所說的情形,顯然法院是不實施「點交」的,因不動產執行之「點交」依多數說認為係另一執行名義,故係與原本債權之強制執行分開,變成債務人(您)與拍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且多由法院直接解除您的占有才對,現在是拍定人通知您搬家,故係未實施點交。
未實施點交之不動產,自拍定並由法院發與移轉證書後,房屋所有權即移轉給拍定人,所以對方已是房屋之所有權人,至於何時搬遷,應由您與對方自行協調,如果按照民法規定,您當然必須立即搬走,但這不可能,所以雙方必須協調出一個合理的期間。
對方說一個月內不搬,就要破門而入把東西都丟掉,這是不合法的行為,因情況並不符合民法第152條自助行為之要件,故即使對方是房屋所有權人,也不能自行解除您的占有,如您仍占有,對方尚須向法院依民法第767條前段規定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並取得確定判決後,始得強制執行(前面推測過對方可能無「點交」這個執行名義,須另外起訴取得)將您強制趕出去。
假如您要問處理方式:有良心的就是與對方協調,商定一定之搬遷期間,另外一種方式就是愛怎麼搬就怎麼搬,因對方訴請返還所有物至取得確定判決一年以上的時間絕對少不了。而假如對方未經協調即破門而入並將您的物品丟掉,請立即報警,提出刑法第306條入侵住宅罪、第304條強制罪之告訴,如果有恐嚇言語再加第305條恐嚇安全罪,因房屋尚在您占有中,解除占有須依上述程序,不是用大聲恐嚇的就行的。
祝福您能順利解決問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有不妥,敬請見諒!
2005-11-23 02:17: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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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6 05:59: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正常的話都是要由法院來實行點交!法院點交的順序第一次會先發出"履堪"(意思是看房屋現場,得標人當時就可拍照存證,看債務人是否有破壞裡面的東西,列如剪電線~或用水泥灌馬桶堵注等等.....、重點式拍照,防止債務人搞破壞)
再來第二次的點交,我印象中好像有這麼一次的點交
再來就是強制點交了~~非搬不可了(當時得標人必須會同法院及警察來,這樣他們才能換鎖)
其實他們若沒經過法院的話,他們也不敢亂動的,原因是他把你東西丟了,若是你騙他裡面有現金不見了,要他們賠,他們因該沒那麼笨啊!會把事情搞複雜啊!
我的意見是你必須與他們詳談~請他們給你們一點時間,與他簽下同意搬遷切結書,你們就可以按照上面的時間,快點搬遷就ok了!
你放心吧!若你們沒有跟他們要錢的話,一切都好談
2005-11-23 20:59: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