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執行名義 ?
2005-11-22 06:16:1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執行程序為求迅速,採判決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原則,在執行程序上僅要求債權人提出公文書,證明其實體權利存在有高度可能即為已足,此公文書即為執行名義。故執行名義係表示私法上給付請求權存在及範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公文書。 執行名義的種類有(強執第4條)一 確定之終局判決。二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2005-11-27 03:02: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債權人用來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的依據。 一 確定之終局判決。二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ex.本票裁定...
2005-11-22 06:28: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