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之前簽的舊合約於十月到期,且已多次未繳交租金
2. 他說想再租故又簽新合約,並口頭保證說會環之前欠的租金,但是一延在延, 先是說五號給,在延七號、十、十九、二十號,最後說下個月,結果都沒給。
3.目前已積欠三個半月的租金(有時候他一千一千的給)
4.新合約有寫十一月十日沒還當初欠的錢十一月底會搬
新合約是十一月一日至明年十月三十日的
目前我們想以合法且最快的方式,請他搬出,應該怎麼做,哪時候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如何採取(去法院還是..?)
贈點20麻煩大家幫忙想想辦法,我們全家快被這個惡房客弄瘋了。
謝謝~~
2005-11-21 17:28:3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感謝力兒的說明
目前是舊合約已經欠2個月以上
但是我們又跟他簽了一年的新合約
且新合約還沒積欠到兩個月(從十一月一日開始)
這樣我們可以採取行動嗎?
2005-11-21 17:53:39 · update #1
若要採取行動應準備什麼資料
跟去哪邊動作
因為租出的屋子在高雄,而我們都住在南投
2005-11-21 18:52:24 · update #2
你好,以下是我從早前pchome寄給我的電子報,截取下來的文章,或許可以幫到你,參考看看吧!祝你們全家早日趕走惡房客~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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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未再與房客續約,房客又拖欠房租三個多月,可以請房客搬走嗎?
【租賃房屋糾紛】
小娟結婚後,和先生搬入新居,將原來所居住兩房一廳的小公寓出租給別人,訂約一年,收取押金二個月,約定房租由承租人按月匯入小娟的帳戶。一年租約期滿後,房客還是繼續居住,但是因為都有按時將租金匯入帳戶,小娟也就沒有再和房客簽定新的租約。
但是最近小娟的房客開始拖欠租金,每到要繳交租金的時間,不是找不到人,就是要三催四請後才匯款。小娟實在不想再出租給這名房客,但好不容易找到人,接上電話,聽到房客悠悠地抱怨因為工作不順,家有老小要照顧,生活都有問題,並不是刻意要積欠租金,小娟於心不忍,又答應再給房客時間。但沒想到到了房客承諾要付房租的時間,還是不見款項匯入。於是小娟只好親自到公寓的門口等待,卻見到一位陌生人拿鑰匙正要開門,趨前詢問才知房客將公寓中的其中一間套房轉租給別人,當起二房東。小娟很生氣,想要叫房客立刻搬家,但房客表示當初又沒有約定不能轉租,況且他也沒有全部轉租,小娟不可以要他搬家。房客所說的有理嗎?
小娟等了又等,這個月給付租金的期限又到了,房客還是沒給租金,算算積欠的租金加起來總共已經三個月了,小娟是不是可以收回房屋了呢?小娟以為雙方當初租約到期後,沒有再簽定書面契約,契約就不成立,隨時可以要房客搬走,這種想法對嗎?小娟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房客可以將房屋轉租給別人嗎?
房客是否可以將房屋轉租給別人,視房屋租賃契約的內容而定,如果有特別約定不能轉租,不管房客將房屋的一部分還是全部轉租給別人,都構成違約,出租人可以因此終止租賃契約,將房屋收回(引1)。
但是雙方若沒有約定不能轉租,就要看房客是轉租房屋的一部分,還是全部,如果全部轉租,就算雙方當初沒有約定不能轉租,房東還是可以終止租約。但是像小娟的房客只是將「房屋的一部分」轉租給別人,那麼小娟就不可以終止契約,房客所說的並沒有錯。小娟如果在意房客將房屋轉租給別人,造成管理上的困難,必須在租約中訂明不可以轉租。
*小娟可以因為先前的租約到期後,雙方沒有續訂租約,而將房客趕走嗎?
當初小娟和房客訂定房屋租賃契約,租期一年,原本租約期滿小娟就可以將房屋收回,但是租約期滿時,房客繼續使用,而小娟也沒有表示反對的意思,法律上就當作租賃契約繼續存在,而且是「不定期」的租約(引2)。
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契約,為了保障弱勢的承租人,對於房東收回房屋(引3)反而有許多限制,因此小娟以為沒有繼續簽約,就可以隨時收回房屋,想法並不正確。
*房客已經積欠租金三個月,小娟可以終止租約嗎?
雖然民法規定房客積欠房租總額達兩個月以上,就可以催告終止租約(引4),但是土地法中又有特別規定,不定期的房屋租賃關係,房東必須在房客積欠租金總額,用押金抵償後,超過兩個月以上,才可以終止租約(引3)。所以小娟的房客積欠房租總額雖然已經三個月,但是用兩個月的押金扣除後,只欠一個月,小娟不可以終止租約。
再等一個月後,房客積欠的租金數額,用押金扣抵後達兩個月以上,小娟才可以用存證信函定期催告房客支付租金,如果房客還是不支付,就可以終止租約,終止租約後,小娟才可以收回房屋。
*小娟經過訴訟,最後才將房屋收回,下次如果還要將房屋出租,如何能夠更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權利?
小娟如果將來還要將房屋出租,最好還是訂定定期的租賃契約,讓雙方有明確的期限可遵循。且為了避免租約期滿後房客不遷讓房屋,或房客不繳交房租,還要經過訴訟程序請求,費時費力。小娟可以在簽約時即要求房客一起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房客未按期給付租金,或租賃期間屆滿時,不交還房屋,「應逕受強制執行」(引5)。那麼到時候,房客未依約付房租,或期限屆滿未搬離,小娟就可以拿公證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用經過訴訟程序。
房屋租賃期間屆滿時,小娟如果還要繼續出租給同一個房客,最好還是再簽訂定期的租賃契約,以免因為對方繼續居住,自己又未表示反對的意思,雙方變成不定期的租賃契約,造成將來收回房屋的困難。
2005-11-21 22:44:42 補充:
{相關法令}
1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2005-11-21 22:45:07 補充:
3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2005-11-21 22:45:20 補充:
4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5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三 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2005-11-21 17:42: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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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02:38: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瑤以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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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15:21:5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