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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剛得知的民法↓民法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直系血親尊親屬3.家長4.兄弟姊妹5.家屬6.子婦、女婿7.夫妻之父母其中1.2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請問一下…1):配偶已死亡,對配偶的雙親有無繼續撫養之義務?A:配偶之雙親沒有父母、兄弟姊妹、子女。B:配偶之雙親仍有其他子女。2):我﹙無子無女﹚是否有配偶之雙親的繼承權?A:配偶之雙親沒有父母、兄弟姊妹、子女。B:配偶之雙親仍有其他子女。3):我的子女在我配偶過世後是否有我配偶之雙親的繼承權?A:我的配偶之雙親沒有父母、兄弟姊妹、子女。B:我的配偶之雙親仍有其他子女。PS:我要的是法律規定而非倫理道德,謝謝。

2005-11-21 10:30:2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1)配偶已死亡,對配偶的雙親有無繼續撫養之義務?
~~扶養義務消滅原因之一為「親屬關係消滅」,而修正後現行民法業已刪除  配偶死亡姻親關仍維持之規定,故應不再具扶養義務。但學說有認為尚生
  存之配偶仍與已死亡者之親屬間具姻親關係,但非有力說。

2):我﹙無子無女﹚是否有配偶之雙親的繼承權?
~~即使對方未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亦無繼承權。

3):我的子女在我配偶過世後是否有我配偶之雙親的繼承權?
~~您配偶雙親仍有子女,而配偶係於繼承開前死亡,故子女為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得代位繼承,具繼承權。
  也謝謝L大大的指正,一時疏忽,深感抱歉!

2005-11-21 11:18: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1).
你找的法條是以有負扶養義務之人為前提,
你是負有扶養義務者(民法第1114條)嗎?

另外依第971條反面來看,配偶死亡並非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之一,
所以姻親關係仍在,但也未必就負有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仍須以第1114條來看,與其有無子女無關。

2).
你完全沒有繼承權,縱使你有子女,該繼承權也是你子女的,與你無涉!
也與你的假設無關!

3).
正是在你配偶過世後,你子女對你的岳父母才有代位繼承權。(民法第1140條)
且與你的假設無關!

2005-11-22 02:40:13 補充:
to alichi,
以第1138條第一項主張(孫字輩的)繼承權,應以被繼承人之子女拋棄繼承權者為限,不然第1140條永無使用的情形。

2005-11-21 21:35: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偶死亡姻親關仍維持之規定,故應不再具扶養義務。但學說有認為尚生  存之配偶仍與已死亡者之親屬間具姻親關係,但非有力說。

2005-11-21 14:29: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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