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決定與太太離婚,
但過去3年,我的金錢,全被她掌控,薪水只要一進我的戶頭,馬上就被她領走,因為存摺印章提款卡都在她手上,
連同3個月前買的車子,也被強迫登記她的名字(錢是我出的),
我已經醒了,
這段不被所有人祝福的婚姻,我決定結束了,還好我們沒有小孩(她也不願意幫我生......)
請問有什麼辦法能保有我的權利呢?
希望有人能幫助我,幫我解惑~
感謝~
2005-11-21 06:42:3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如您未約定特別財產制,則適用法定之修正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即使在他名下的車子,因可證明係婚後財產,您依然得請求分配二分之一。至於存款,是否得分配,要看是否為屬於無償取得者而定,關於夫妻間之贈與之性質,學說上有爭議,而有力說則認為屬「無償取得說」而不加入應分配財產中,但您然可以證明非由您所贈與,而係「供家用之自由處分金」,主張屬「賸餘朌產分配之預付」,而加入得分配之賸餘財產中。
除上述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外,因協議離婚亦得約定金錢之給付,但如果是您主動提出離婚協議要約,可能會比較弱勢,而無法提出此部分金錢給付之請求,但仍應據理力爭。
最後就是民法第1057條之贍養費之給與請求權,主張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此為夫妻扶養義務之延伸,如您有固定工作收入,可能比較難主張。
離婚屬非訟事件,如上法院,不得行調解或和解,但一般法院仍會使當事人和解。
婚姻是要走一輩子的,一般皆勸和不勸離,但亦不要因為一時的金錢困難就放棄自己的幸福,如果離開對方後自認可以走的更好,則應放手去做,祝福您走的更好!
2005-11-21 07:20: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基本上您必須要先跟您的配偶..協議之.(協議離婚)如果協議不成的話.您可能要到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至於於關於財產分配問題.基本上您必須要證明您於文中所敘述之事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民法相關規定第 1030- 1 條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2005-11-21 07:08: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