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離職後轉任到另一間性質相仿的公司上班
因為工作內容為研發設計 恰好接洽一設計案與之前設計類似
但是前任公司卻告我竊取公司機密
而事實上我只有沿用畫圖的軟體與內部部分原件
(此原件為外購品 各公司皆可購買)
此外在舊東家我已工作五年 對工作專業部分已經有相當的瞭解
無須其他資料 我即可設計出類似的機構
(此機構並無智慧財產權)本身我也並沒有和公司簽署合約
而舊公司卻四處抹黑我 甚至發公司內部信函說我竊取資料 要將我以法律途徑告發
所幸舊同事即刻告知 我知道他會寄存證信函 所以我故意不去理會 不做簽收的動作
畢竟我只是一個小員工 論財力 勢力 我根本無法與他採取法律途徑
這些讓我一直困擾許久 如今舊公司又寄出"郵務送達通知書" "訴訟文書 "一件
我因該如何做呢?! 是去郵局領取 還是乾脆也寄一封存證信函給對方
可能是因為個性的原因 在舊公司老闆就一直認為我"好說話" 常常給予超重的工作量
常需加班 但又因為RD(研發設計人員)屬於責任制 並不給予加班費
所以在壓迫成習慣之下 導致他現在仍對我如此
我對這種一直咄咄逼人的態度已經再無法忍受了 在任內我並沒有做任何對不起公司的事
但是世風日下 我確飽受這種壓力 我猜想他可能是故意要逼我離開目前的公司
所以如此欺人太甚 試問 我該如何解決呢?
還懇請協助
謝謝
2005-11-20 16:06:5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程序部分:「郵務送達通知書」應係以「寄存送達」方式為送達,即使您
未簽收,但已寄存於警局機關,即生送達效力,如為民事案件,則會因您
未到庭應訴,而會有一造辯論判決之可能性,對您十分不利。故建議:您
應至警局領取,並依通知日期出庭。
二、實質問題:
(一)應會有調解或法官試行和解,應主張並無原告所謂之情事,視其提出方
案決定是否成立調解或和解。
(二)如進入訴訟程序,出庭後,原告會依法官指揮提出訴之聲明,您則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並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對原告之主張直接予以否認,
並請原告舉證。
建議委任律師進行訴訟,切勿置之不理,因為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不同,沒有謂「保持緘默」的權利,保持緘默者則依辯論主義「被告自認不爭執事實,徑為判決基礎」大刑伺候了,對被告是不的。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如有不妥,敬請見諒!
2005-12-04 13:46: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