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的正確解釋是什麼???
通緝的正確解釋是什麼???
通緝的正確解釋是什麼???
2005-11-20 05:40:1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通緝犯之逮捕:通緝之意義:法院或檢察官以通知或公告方式(公告周知之方法),通知附近各處之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逃亡或藏匿之被告,一體協同予以逮捕,由法院或檢察機關決定拘捕被告之強制處分。 通緝之理由:(1)逃亡及(2)藏匿(84)• 通緝之程序:通緝書(85)、公告(86) 通緝之效果:(1)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87Ⅰ)。(2)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 察官 、 司法警察官逮捕之(§87Ⅱ)。(3)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4)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第86條之規定(§87Ⅲ、Ⅳ)。(5) 所謂「原因消滅」,例如,被告業已自行投案或被拘提或逮捕到案;所謂「已顯無必要」,例如,被告業已死亡或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案經赦免,檢察官撤回起訴或「已證明被告為無辜」等情形。
2005-11-20 05:50: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utechise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