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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方挑釁引起超車糾紛而踹對方車門(但沒凹)並動手打對方(警官說驗傷單上寫的是頭部血腫<就是腫起來>及腳踝扭傷),對方告我傷害及毀損罪,而對方"堅持不和解",(我已多次請求警官代為向對方表示悔意並願意道歉及賠償損失)這樣我會被法院作什麼樣的判決呢?實務上都怎麼判呢?

2005-11-19 10:59:5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kong.kk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若對方受傷狀況不重,加上你上法院要表現後悔即有和解的誠意,法官大多會當和事佬建議雙方和解,若對方堅持不和解,你只能接受法院判決了.不過若你表現了悔意,法官大多會輕判,在法庭的態度對你的判決影響很大喔.最好的狀況是判緩刑或是6個月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
毀損與傷害另有民事的賠償判決

2005-11-19 11:58: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2005-11-19 11:13: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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