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什麼是 瘖瘂人?是指聽不到跟不能說話的人嗎?那他們在民法上的行為能力 效力為?
2005-11-17 20:40:3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瘖啞乃口不能言也,瘖啞人應指啞巴,不是聾子.
[民法]對於瘖啞人好像沒有特別的規定.
倒是刑法20條有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基於生理考量,得減輕其刑.(減輕責任)
同法87之2有對於瘖啞人之保安處份特別規定.
"瘖啞人"在實務見解通常與"精神耗弱"同為限制責任能力,我並沒有貶低瘖啞人
的意思,但法律將瘖啞人減輕刑事責任,是有點令人大惑不解,難道不能說話,就特
別容易犯罪?比較能夠原諒,那怎不將盲者.肢體殘障者也一併納入呢?真的不解!
2005-11-20 02:12:49 補充:
被選為最佳答案真的有點汗顏...
阿州網友對[瘖啞人]的解釋才是符合法律最正確的答案!!
但是
院字1700解識對[瘖啞人]的定義
我是有意見的...
就中文字面解釋
[瘖]就是[啞],皆指口不能言也!
但司法解釋說 瘖而不啞 啞而不瘖 皆不符合刑法20條 所包含的對象...
言下之義是將[瘖][啞]視為異義詞
又彷若將[瘖]解為[聾]...
難道法院說了就算,也可以任意將中文原義扭曲擴大?
2005-11-17 22:33: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翻山蟹 3 · 1⤊ 0⤋
我的堂哥因為發燒而導致失去聽覺
因為失去聽覺也就無法學說話
所以喑啞人通常是指不會說話又聽不到
但不會說話有時不代表聽不到
聽不到也不代表就不會說話
所以第一位回答我只能認同一半耶
有點奇怪說----
2005-11-18 13:30: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玲 6 · 1⤊ 0⤋
就我所知的瘖啞人是與阿州的見解是一樣的,最佳的答案好像不正確,這是我刑法修了那麼多年的經驗,老師的見解都是,至於最佳答案下面所述的部分,我就非常贊同
2005-11-18 11:29: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芝 2 · 1⤊ 0⤋
刑法第20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院字第 1700 號
本條所謂瘖啞人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而言,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不適用本
條。
依據院字第1700號解釋,瘖啞人是指自幼「聾」且「啞」的人,也就是從出生
就聽不到和無法講話的人。
民法行為能力是以「年齡」和「精神狀態」為判斷,喑啞人應該是屬於限制行
為能力人,其所為的單獨行為無效(民法78),契約行為效力未定,須經法定
代理人的承認始生效力(民法79)。
2005-11-17 22:23:5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