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在七月份資訊展於IBM攤位向順發購買一台NoteBook,
當時隨機附贈一塊KingStone DDR-II 256MB的記憶體(新拆封)
由於最近NB常有不正常問題, 於是送回IBM公司檢修,
IBM表示經測試是那塊記憶體問題,
由於那塊記憶體非購買而是由店家贈送,
在下想將該記憶體拿去順發換新品,
所以想請問一下,
在法律上是否仍享有保固及一切消費保障??
2005-11-17 04:55:4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補充一下, 以方便各位能做出最好的說明,
在順發原本的促銷方案中是沒有含這一塊記憶體,
是我另外和順發銷售員要求的贈品,
在訂單上有寫明該項商品的原始配備外也有附加註記贈送商品.
2005-11-17 08:42:06 · update #1
買賣物品之贈品,廠商可能會主張係贈與物而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但消費者得主張贈品係買賣價金之對價所及,即為商品之一,而依消保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除非在契約書或可視為買賣契約之條款中有除贈品在保固範圍內之規定,否則廠商仍應負保固責任。
消費糾紛之標的金額一般而言較低,故不建議以訴訟方式為之,以消費糾紛調解為宜,可向各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請求協助。
另樓下言之:「附負擔之贈與」應與本題情形無涉,因為此例之主契約係買賣契約,並非贈與,故當無因贈與物附負擔而轉為有償性質,致需負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
2005-11-17 12:28:11 補充:
此與「附負擔之贈與」應無相關,因為此例之主契約係買賣契約,並非贈與,故當無因贈與物附負擔而轉為有償性質,致需負與買賣(有償性質相同)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
2005-11-17 05:11: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亞洲36588合法彩券公司直營 官網: A36588.NET 】
【 最新活動→迎接新會員,首存狂送20% 】
【運動→電子→對戰→現場→彩球 】
【免費服務 →電影區、討論區、KTV歡唱、運動轉播、即時比分、24H客服 】
【亞洲36588合法彩券公司直營 官網: A36588.NET 】
2014-08-22 03:42: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如果是廠商刊登廣告,內容敘明購買NB贈送記憶體,個人認為屬於同一契約關係,也就是說,消費者支付一筆錢,店家則移轉「NB+記憶體」的所有權,雙方的認知是「花一筆錢購買NB+記憶體」。這種情況下,店家對NB與記憶體都應負擔保固責任。
2.如果是購買NB的同時,向店家凹一些產品(你的情況應該是這類型),雙方同意之後始進行交易。那麼你就主張這是附有負擔之贈與,意思是說,他贈送記憶體有個大前提,前提就是你要購買NB,而所謂的負擔就是你購買NB,此種情況也是可以主張保固責任(民法414)。
3.如果是購買NB結帳之後(買賣契約業已完成),順便凹一些產品,那麼這項贈與,純屬無償贈與,店家不負保固責任(民411)。
你的情況應該是第2,店家應負保固責任。
附錄:民法
第 414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第 411 條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
補充說明:
1.我所提的三種情況,1與3比較明確,2是模糊地帶,基於好意,各種狀況均予以說明。至於何者為主契約,也不可一概而論認為買賣一定為主契約,例如某業者為促銷漢堡而贈送HELLO KITTY,卻因此而大排長龍,所有買家絕對不是為了吃那漢堡而排隊,當然是為了那個HELLO KITTY贈品而辛苦排隊,則何者為主契約?
之所以細分3種情況,就是法律上雙方攻防的地方。店家當然會比照第3種情況,而主張記憶體單純為贈品,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保固)。
至於發問者若要主張對自己最有利的,則是比照第1種情況,雖廠商當初並未廣告促銷NB+記憶體,但買賣之時雙方言明包含記憶體,所以當然是主張「記憶體並非贈品,而是買賣契約之一部」最有利,白話一點就是說當初決定購買,是認為「花錢買NB+記憶體」,NB+記憶體是買賣契約之標的物。
店家雖在訂單上註記為贈品,但是訂單之意義不就是「買方向賣方表示欲購買商品之預定」?既然預定購買之內容包含NB+記憶體,不因店家單方面註記為贈品就因此認定為贈品。此時法條依據則是民354(如下附錄)。
2.至於樓上法律先進所提的消保法第11條,恐無適用之餘地。因為雙方並無「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存在,如何對消費者進行有利之解釋?
一般而言,購買NB應該不至於簽署買賣合約或定型化契約條款,頂多是「訂單、估價單、報價單、發票、收據」之類的單據。
附錄: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2005-11-30 09:28:37 補充:
本題跟消保法無關
2005-11-17 07:00: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