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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那裡住了約四年左右,最近一次簽約是一年,於今年4月到期,後來因為工作較忙,也沒有注意到租約的問題,就一樣繳房租繼續住,但10月底突然得知要調職,所以我立刻通知房東原因,因為我是每個月5日要繳房租,所以我跟房東說我會盡快把房子清理乾淨還給她,在這個月5號我打電話約房東,想說房子已經整理的差不多,打電話想說跟她見面,但因為那天她沒空,所以改約這個月的13日,13日當天房東和她先生家人一同來,當時我還在做最後的整理,我希望離開後還是能把房子乾淨的還給人家,她先生還跟我說不用清太乾淨,因為房子收回他們還會在整理一遍,也跟我說冷氣的架子不用拆什麼的,當天他們看過也檢查過,覺得沒問題,房東本來要開現金票給我退押金的,但我想水電費那些還未清,就給房東我的帳號,也跟房東說明11月份的電費單要16日才出,所以電費什麼的,我16日結清後會告訴她,目前水.電費是已繳清,但瓦斯費我打電話過去問過,瓦斯公司是說要下禮拜才會出單子,要我下禮拜2在繳,結果我打電話告訴房東,房東卻說房子有一大堆問題,我不懂為什麼13日當天碰面時,沒有把問題說出,也檢查說沒問題,還帶了別人來看房子,且我鑰匙也已歸還,我在那裡住了那麼多年,想既然要搬也要把事情處理好,所以我也並未跟她提押金的事情,想說把該清的部份清算好,再跟她要押金,但沒想到隔了幾天,卻告訴我說房子有一大堆問題,要扣押金

我想請問幾個問題:

1.因為我今年4月租約就到期,我跟她並無在簽約,我雖然沒有在一個月前通知她說我要調職,這樣我是否就算違約呢?她就可以扣我的押金?

2.13日當天,房東已看過房子也沒有任何問題,且鑰匙也已歸還給房東,現在她說房子有一大堆問題,是否押金就得這樣讓她扣?因為我實在是想破了頭才想出到底有什麼地方做不好的,一是那天離開時,房間的燈泡好像有個燒掉了,燈泡一閃一閃,二是房間的冷氣拆掉後,沒把架子拆掉,把紗窗裝回去,但那天她先生也說過可以不用拆,他會做處理,三是和室有一扇門好像沒關係開,因為軌道那好像有東西突起,但只要把那塊東西放平就可以,四是因為搬家清理東西的關係,好像廁所的洗手台有東西堵住了,剩下實在是想破了頭也不知道還有哪有問題,關於以上我想的這四處有問題的地方,是否我必須負擔修繕的責任?且她可以從押金扣呢?

我想搬家是除了結婚之外最累的事,想說都已經和房東見面也把房子都處理好了,只要把該繳清的費用繳清即可,但沒想到還會有這麼多惱人的事,希望有朋友能詳細為我做解答,感激不盡!謝謝

2005-11-17 03:30:1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在補充一點就是我的契約書因為搬家不見了,不知道是否會有影響,契約書上只有特別註明不得報稅,其餘大概就是很一般的,是外面市售的契約書,謝謝

2005-11-17 03:37:02 · update #1

2 個解答

按 台端與本人於民國 xx 年 xx 月xx日所簽訂之租賃契約,租賃位於 xx縣 xx市(鄉)xx路 ( 街)xx巷xx 弄x號x樓x 室之房屋,租賃期限自民國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xxxx元,應於每月x日前給付,此均雙方同意訂有租賃契約為證。二、台端自民國xx年xx月xx日已二個月租金迄今未給付。經本人數次催繳欠租,台端均置之不理,處處推諉,迄今仍未獲清償。三、本人爰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請台端於文到七日內給付所積欠之兩個月租金共新台幣xxxxx元整,如台端逾期仍未給付所欠租金,即以本函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不另發函,屆時並請台端搬遷還屋於本人。 四、如台端屆期既不給付所積欠租金又不搬遷,本人將依法提起告訴,請求台端清償所欠之租金外,並要求違約金。如上,為免訴訟,請台端衡量輕重,配合照辦,是祈。 生租屋,常因想法單純、嫌太麻煩,未與房東仔細簽立租屋契約,導致臨事吃虧,崔媽媽基金會最近接獲學生申訴,因未與房東簽定契約,僅口頭言明租期一學年,而學生因故遭退學,可能面臨押金被沒收的窘境;同樣,也由於合約未仔細載明,房屋漏水,物品慘遭波及,面臨無法請求賠償情況。  崔媽媽基金會指出,一位鄭同學在學校附近承租一間套房,在看屋時房東僅告訴他租金一學期20000元,押金為10000元,押金在退租時返還。但未簽訂書面契約也未提及租期為一學年,而鄭同學認為不定期契約對房客有利,所以對於簽約一事也不堅持。  學期中,鄭同學因個人行為被校方退學,下學期無法再繼續承租,於是告知房東將於本學期末終止租約,請房東返還10000元押金。但房東此時表示,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契約,但曾經口頭告知租期為一學年,他與每一位房客都是如此約定,有其他房客可證明,如果要提前解約,房東將扣除押金。雙方因此產生爭執。  法界人士指出,如果房東未明確與鄭同學約定租期,則此租約即為未定期之租賃契約,鄭同學可依據民法第450條的規定,要求房東返還押金。  而如果房東曾告訴鄭同學租期為一學年,縱然未定立書面契約,但租期並未超過一年,此租約仍為定期契約,此種情形下,雙方當初如未提及提前終止租約事宜,房東是可以要求鄭同學繼續履行租約,至契約期滿為止,至於押金,則是在租期屆滿後返還。  至於這個案例押金能否回問題,崔媽媽基金會認為,簡易的辦法,請學校教官協助,同學可堅持於己有利的部分,寄發存證信函給房東,主張房客可依據民法第450條之規定,要求返還押金;或透過調節委員會協調。但不一定能拿回押金。  另一案例是房屋漏水,致學生書籍浸濕毀損,打算向房東要求損壞賠償。  崔媽媽基金會認為,如果潮濕是因為連日大雨等天然災害造成,是為不可抗力的因素,房東是無須賠償的。如果是因為房屋本身應修繕之問題導致潮濕,那麼,您可以先請房東修繕。  若房東不願意修繕者,可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請房東在一定期限內修繕;否則期限屆至房東未加修繕者,租屋得自行僱工修繕,並從次月租金中扣除修繕費用。若修繕金額過高,在房東無意出面修繕,也可以在存證信函中,表示屆期未予修繕,即終止租約。至於賠償部分,該基金會建議,如果房東有善意回應,房子住得也不錯,在不破壞良好的租賃關係情況下,賠償的要求。  若為非天然災害造成,且可歸責於房東的過失者,可計算折舊後的損失金額,在依法終止租約時,一併要求賠償。

2005-11-17 03:57: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 如果算違約金的話盡可能委婉磋商以半個月計算
2 租房子有幾種固有的基本設備是房東應該負責的
如照明、衛浴設備,就算要賠償也只是人為破壞部份
除了事前有約定外
3 交屋時其時房東就應該告知哪裡有問題,舊如租屋當初一樣有交接
意義。

4 建議先好好跟房東溝通,先了解房東意思如何,畢竟錢都在他手上,
傷了和氣多扣一點對自己比較不利
5 房契問題丟了不要先告訴房東,見面時裝作忘了帶就好

2005-11-17 04:02: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AM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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