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流動攤販如果被取締要罰多少錢呢??怎樣算是流動攤販呢,新堀江那算ㄇ?夜市為什麼不算呢?
2005-11-16 18:26:0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獨孤傳說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新堀江算啊,但夜市要看是縣市政府的規定(例:台北的遼寧街夜市)
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及第83條開單告發,要到告發之所在地警察分局及請往郵局劃撥..
第 8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
除者。
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者。
一○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第 8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撤除:
一 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三 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者。
2005-11-17 07:51: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NICE
2005-11-26 08:29: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