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為什麼制定了死刑裁決「三復奏」和「五復奏」的制度?皇帝本人也受到一定的監督,他要接受御史和百官的諫諍,史官要如實記錄他的言行,叫做「起居注」。
2005-11-14 19:32:3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維林史密斯 7 in 藝術與人文 ➔ 歷史
唐太宗李世民制定了死刑裁決“三複奏”和“五複奏”的制度,來限制皇帝濫殺和誤殺。即:全國死刑的裁決權集中在皇帝手裏。皇帝判決死刑以後,執法部門和監察部門可以反駁,再判決,再反駁,直到反覆三次到五次以後,最後的裁決才算定案。
2005-11-14 20:07: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根據《新唐書˙刑法志》中的記載,貞觀五年,河內人李好德因為散佈妖言被捕下獄,大理丞張蘊古認為李好德精神異常,所以並未判罪。當時治書侍御史權萬紀以張蘊古為相州人,李好德的兄長李厚德正好為相州刺史,懷疑張蘊古因此而包庇李好德向唐太宗提出彈劾。太宗因此大怒,下令立斬張蘊古。不久唐太宗位這個冒失的決定感到後悔,因此下詔『此後就算是立即執行的死刑也要經過三次審議(死刑雖令即決,皆三覆奏)』。後來,唐太宗又對群臣說:『死者不可複生。昔王世充殺鄭頲而猶能悔,近有府史取賕不多,朕殺之,是思之不審也。決囚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2005-11-15 06:40: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潛龍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