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是今年初過世的 她有留下幾筆土地和有價証卷
我把拔年中帶我到戶政辦理印鑑證明 我問他為何要辦
他告訴我要過戶我媽咪的遺產 但我知道不是過到我們小孩名下
因為他是很自私的人一直問我們 我媽咪生前有無現金存款 在我戶頭
原本想說遺產給他當老本 但是我發現他在我媽咪過世不到半年就登報交女朋友了
我們反對無效 我們小孩跟媽咪感情很好 實在很不甘心他這麼做
我們家四個小孩印鑑證明(三個都已年滿20歲了 一個還未成年) 都被他拿走了
而且有關遺產的事 他都不讓我們知道
想請問....
他有權利把遺產全過戶到他名下嗎?
遺產有繼承順位嗎?
如果我看到 遺產清單 裡繼承人還有我們小孩的名字 是代表他還沒去過戶嗎?
該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2005-11-14 12:28:5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被繼承人(死亡者)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
一般死亡六個月就要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憑遺產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再向不動產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遺產登記有二種
一 繼承登記應檢附資料:
死亡者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便章,遺產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
二 分割繼承登記應檢附資料:
繼承人印鑑證明書死亡者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印鑑章,遺產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
但妳們有一位繼承人未滿20歲要等她(他)滿20歲能共同協議之前都不能代未行使
所以
你可以先到地政事務所先去調閱一下母親生前的不動產是否有變動亦可請教地政事務所的服務台更清楚的資料及問題
2005-11-14 13:35: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陳林 2 · 0⤊ 0⤋
被繼承人(死亡者)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一般死亡六個月就要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2005-11-14 14:29: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一、你們四個小孩與把拔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民1138),如果你們四個都拋棄當然就可過戶到把拔名下,不過他應該會用協議繼承的方式登記。
二、國稅局會把所有繼承人列出來其在意的是遺產稅,是否完成過戶從上面看不出來,但依遺產稅法之規定須完稅後才能移轉,程序參考樓上說的
三、任何權利都需要自己去關心去爭取,既已成年三個小孩可以跟把拔討論,若他太過份就應該把印鑑拿回來,只有全部了解才知什麼時候該主張權利說不定是你們誤會把拔了
2005-11-14 14:02: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