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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從美國帶一隻貓回台灣,有哪些手續需要辦理?
台灣海關有哪些關於寵物入境的規定和手續要辦?
又有哪些費用要付呢?

2005-11-14 05:46:3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要運費等 之前我有回答類似的問題 冋下
要報關 -
在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者免稅

下列資料-----台北關稅局
旅客攜帶寵物(貓、狗),請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正確申報品名、數量及價格,並由紅線檯(應申報檯)通關,每位入境旅客所攜帶應稅自用行李(含貓、狗寵物)在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者免稅,至於攜帶貓、狗入境,其必備文件、檢疫手續相關規定等請逕洽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聯絡電話:03-3982431;網站:www.baphiq.gov.tw)。
聯絡電話:
第一航廈服務檯03-3982308、
第二航廈服務檯03-3983428
一、犬 貓 輸 入 檢 疫
(一)凡 犬 貓 欲 輸 入 台 灣 地 區 , 其 畜 主 或 其 代 理 人 , 應 於 犬 貓 起 運 前 二 星 期 , 向 輸 入 地 港 口 或 機 場 本 局 所 屬 分 局 或 機 場 辦 事 處 申 請 核 准 , 並 經 安 排 隔 離 檢 疫 廄 位 後 , 始 得 輸 入 。 自 狂 犬 病 疫 區 輸 入 犬 貓 以 三 隻 為 限 。
(二)提 出 申 請 時 ,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1.犬 貓 健 康 證 明 書 , 須 註 明 下 列 事 項 :
(1)犬 貓 之 品 種 、 年 齡 或 出 生 年 月 日 、 毛 色 及 輸 出 國 政 府 機 構 之 獸 醫 師 簽 字 。
(2)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日 期 ( 有 效 日 期 請 參 閱 第 ( 五 ) 項 ) 及 使 用 疫 苗 種 類 。
2.犬 貓 全 身 彩 色 照 片 4X6 吋 四 張 。
3.申 請 人 護 照 或 身 份 證 影 本 。
4.申 請 人 自 寫 申 請 書 乙 份 。
(三)自 狂 犬 疫 區 輸 入 者 :
1.由 中 正 國 際 機 場 進 口 , 向 本 局 新 竹 分 局 申 請 ,
2.由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進 口 , 向 本 局 高 雄 分 局 申 請
(四)自非狂犬病疫區進口者:
1.由 中 正 國 際 機 場 進 口 , 向 本 局 新 竹 分 局 中 正 機 場 辦 事 處 申 請 。
2.由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進 口 , 向 本 局 高 雄 分 局 高 雄 機 場 辦 事 處 申 請 。
(五)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有 效 期 間 為 疫 苗 注 射 後 三 十 天 ( 不 活 化 疫 苗 一 百 三 十 天 以 內 , 活 化 疫 苗 一 年 以 內 ) , 在 疫 苗 有 效 期 間 , 始 得 輸 入 。
(六)犬 貓 輸 入 時 應 檢 附 輸 出 國 政 府 動 物 檢 疫 機 構 簽 發 之 動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本 局 核 發 之 輸 入 同 意 文 件 正 本 向 本 局 港 口 分 局 或 機 場 辦 事 處 依 規 定 報 驗 ( 旅 客 攜 帶 入 境 者 向 入 境 動 植 物 檢 疫 櫃 台 申 辦 ) 。
(七)未 檢 附 輸 出 國 政 府 動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正 本 者 , 應 予 退 運 或 撲 滅 銷 燬 。
(八)自 狂 犬 病 疫 區 輸 入 犬 貓 經 現 場 查 驗 動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內 容 符 合 規 定 且 診 查 畜 體 健 康 後 , 押 送 至 本 局 指 定 隔 離 檢 疫 場 執 行 隔 離 檢 疫 21 天 , 但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檢 疫 隔 離 期 間 。
(九)犬 貓 運 送 至 指 定 隔 離 檢 疫 場 之 交 通 工 具 由 申 請 人 負 責 。
(十)犬 貓 隔 離 檢 疫 期 滿 , 由 申 請 人 向 本 局 機 場 辦 事 處 申 請 放 行 。
(十一)自 非 狂 犬 病 疫 區 輸 入 之 犬 貓 輸 出 國 動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應 加 註 下 列 證 明 內 容 :
1.犬 貓 健 康 情 形 良 好 未 感 染 狂 犬 病 。
2.輸 出 國 過 去 六 個 月 未 發 生 狂 犬 病 病 例 。
3.犬 貓 在 輸 出 國 出 生 或 飼 養 六 個 月 以 上 。
(十二)自 非 狂 犬 病 疫 區 輸 入 之 犬 貓 , 輸 入 時 經 現 場 查 驗 輸 出 國 動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內 容 相 符 ,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在 有 效 期 間 , 且 診 查 畜 體 健 康 者 , 即 予 放 行 , 但 如 臨 床 檢 查 或 文 件 審 核 發 現 可 疑 者 , 應 予 留 檢 或 送 指 定 隔 離 檢 疫 場 留 檢 。
(十三)自 非 狂 犬 病 疫 區 輸 入 犬 貓 如 經 由 狂 犬 病 疫 區 轉 運 者 , 視 同 疫 區 輸 入 。◎非 狂 犬 病 疫 區

2005-11-14 07:39: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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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3 01:28: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陳水士 1 · 0 0

請先確認牠是否為保育類動物,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電話:(02)2312-4054傳真:02-23120337若為保育類動物,則請附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乙份與申請書逕向本局申請該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函,再依據該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辦理輸入。若非為保育類動物,則可逕向本局申請該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函,再依據該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辦理輸入。以下是該動物之輸入檢疫規定,僅先提供您參考:需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並確實證明下列事項:該動物(或其母畜)在輸出國輸出前六個月已有畜主飼養者。輸出前應經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人員檢查,無任何疫病象徵。該動物在輸出前,應經狂犬病預防注射並產生免疫效果後(即於預防注射後三十天)始可輸入。進口野生動物應使用清潔並經政府認定之消毒藥品消毒之安全容器裝運。於運輸途中,不得追加飼料、牧草、墊料及其他動物。該動物輸入後之留檢期間為二十一天。若有其他疑問歡迎電本局動物檢疫組詢問,電話:02-2343-1426。

2005-11-14 06:49: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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