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的選舉都非常的激烈,但是總會有一些婦女保障名額?那麼請問一下:什麼是"何謂婦女保障名額"?幾人應選且錄取幾名才會有一名婦女保障名額?
2005-11-13 19:28:3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政治
婦女保障名額的意義與目的
所謂「保障名額」,一般而言,是指對於某特定範疇之團體有優先待遇,在職缺上給予該團體占有一定之名額或百分比。如果該優待的對象是婦女團體,則此種在職缺上給予婦女優先錄用一定名額或百分比之規定,便是「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
婦女保障名額大多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現,也可以是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但是我國制憲國民大會卻早於1946年,即於憲法第136條中明文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此即通稱之「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換言之,有關我國婦女在被「選舉權」上所設置的「婦女保障名額(the reserved-seats system for women)」,卻是經由憲法所保障的。國內知名憲法學者林紀東教授即曾指出:「本條規定為(當時)他國憲法所無,而為我國憲法獨有之規定」,即使放眼當今世界各國,雖然挪威(Norway)有40%,其他國家也有25%及10%的比例給婦女保障名額,但在憲法與法規的制度上同時規定婦女保障之國家,除了中華民國之外仍很少見。這可說是我國選舉制度的一個特點。
民意代表部分
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每四名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省縣自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
各選舉區選出之省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在四人以上者;縣市議員名額在五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省縣自治法第十七條第五項:
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五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省縣自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
各選舉區選出之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每四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
省縣自治法第十七條第五項:
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每滿四人以上,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TD>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分區選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第二款平地山胞及第三款山地山胞全縣市應選出之總名額每滿十名應有婦女一名,餘數在五名以上或名額未滿十名而達五名以上者,均至少應有婦女一名。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分區選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第二款平地山胞及第三款山地山胞全縣市應選出之總名額每滿四名應有婦女一名。
臺灣省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準則第二條第四項、第五項:
各選舉區選出之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十人增一人。
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十人增一人。
臺灣省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準則第二條第四項、第五項:
各選舉區選出之代表名額每滿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每滿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2005-11-13 19:31: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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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5 09:22: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台灣有一半人口,都是由女性組成的,但長期父權社會的箝制下,女性從爭取投票全到工作權和參政權經歷多少困難,好不容易發展到今日,雖然社會已經漸漸有兩性平等的概念,可是這還是不足夠的,女性的參政權還是受到文化的影響,因此此時憲法需就女性權益給於適當的保障。當然身為女性多希望台灣就是性別主流化為中心思考的國度,不需憲法來保障,而是人民就是有這樣的概念
2006-09-17 08:31: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亞里不可多德 1 · 0⤊ 0⤋
推推!最近一次憲法修正案好像改成民意代表選舉男女比例要一比一,不太懂說,這樣會不會保護的太過頭了ㄚ,比竟選賢與能,有不是選性別,何必強制規定男女比例,而且還設定在一比一
2005-11-13 19:32:3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